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12月29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2月28日第1051次委員會議通過,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生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所在地、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來源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未將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之名稱、代表人、所在地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公司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金生公司99年7月7日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8月1日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經公平會100年9月23日至該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金生公司公司名稱、代表人、所在地及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與來源業已變更,卻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又金生公司進行業務檢查時,即應依法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惟金生公司所提供資料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填具之未經會計師簽證的「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且該公司亦坦承因未諳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規定,故上年度財務報表未送請會計師簽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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