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昇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永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新增銷售商品品項及商品優惠活動,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傳銷制度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公司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3條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11條第1項第7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23條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經公平會100年9月27日派員赴昇永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自100年3月1日起陸續舉辦商品優惠活動,卻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昇永公司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完整參加人退出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亦已違反同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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