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12月29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2月28日第1051次委員會議通過,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生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所在地、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來源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未將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之名稱、代表人、所在地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公司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金生公司99年7月7日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8月1日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經公平會100年9月23日至該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金生公司公司名稱、代表人、所在地及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與來源業已變更,卻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又金生公司進行業務檢查時,即應依法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惟金生公司所提供資料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填具之未經會計師簽證的「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且該公司亦坦承因未諳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規定,故上年度財務報表未送請會計師簽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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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健康事業公司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不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農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爰命新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未能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即已違反前揭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經該會於100年9月29日派員赴新農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並未備置上(99)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嗣後雖已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到會,惟仍無礙其違法之事實,是以,新農公司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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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視頻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環球視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視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爰命環球視頻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11條第1項第7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復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同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前開所謂「30日」之期限係規範傳銷事業應於參加人以書面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受理其退貨申請及買回之義務,而非限制參加人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經該會於100年9月14日派員赴環球視頻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事業手冊將終止契約條款規定為「於契約解除後30天內,申請退貨。公司則接受經銷商的退貨申請」及區域代理商或經銷商申請書第4條其他約定條款第4點『經銷商或代理商經簽定核卡開通後即不得退件』規定與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不符,並漏載第23條之3規定,嗣後雖已修正錯誤,惟仍無礙其違法之事實,是以,環球視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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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之園生物科技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6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果之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果之園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主要營業所及銷售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辦理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爰命果之園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定期限報備,即違反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復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多層次傳銷事業倘未能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即已違反前揭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經該會於100年9月28日派員赴果之園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變更主要營業所及銷售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辦理報備,且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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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昇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永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新增銷售商品品項及商品優惠活動,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傳銷制度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公司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3條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11條第1項第7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23條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經公平會100年9月27日派員赴昇永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自100年3月1日起陸續舉辦商品優惠活動,卻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昇永公司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完整參加人退出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亦已違反同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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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云事業公司未告知非以傳銷方式銷售生前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重罰500萬元,同時列入公平會監管對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1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決議,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就商品或勞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重罰慶云公司新臺幣500萬元罰鍰,同時列入該會監管對象。
公平會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下略)。」據悉慶云公司除銷售傳銷商品骨灰罐外,另非以傳銷方式銷售生前契約,惟查慶云公司及其參加人舉辦說明會使用之講稿絕大篇幅均係介紹慶云公司之生前契約,且其內容予人產生加入慶云公司並介紹2人(獎金制度為雙軌制)即可因購買生前契約賺取利益之印象。慶云公司並且表示,舉辦說明會之主要目的係為藉由銷售骨灰罐進而推廣及建立與會者預訂生前契約之觀念,又其參加人加入並同時簽訂「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之比例為100%;尚未有參加人係於嗣後預訂生前契約,且目前亦僅有參加人預訂生前契約。此因慶云公司係於招攬參加人加入之同時,併提供「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更益證慶云公司生前契約之行銷手法,實有讓人誤以為其生前契約為傳銷商品,惟其生前契約之推廣銷售業績並未列入計算參加人之傳銷獎金;故慶云公司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對於傳銷商品或勞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據慶云公司提供之事證資料顯示,100年1至9月止,其參加人預訂生前契約之件數高達23,588件,其中並有3,768件已繳交生前契約部分款項,違法利得甚高,始予重罰,同時將對慶云公司實施專案監管,該會並將續行追蹤其有無改正違法行為。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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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網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罰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3月2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通過,蘋果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蘋果網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契約載明法定事項,且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內容;未依規定訂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與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除命蘋果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及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商品之品項價格」及「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且其締結書面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經查蘋果網公司之參加契約,除門號商品外,其餘400餘項商品並未於參加契約以書面方式告知參加人,而係採刊載於公司網站之方式使參加人知悉,且參加人購買門號加入蘋果網公司,該公司及同時交付SIM卡及手機,而蘋果網公司於參加人退出時,卻以參加契約所列條款約束參加人自行處理與電信系統之違約金問題,規避退貨及買回義務,不利參加人退出,並自此免除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23條之2規定辦理,據上,蘋果網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多層次傳銷有關行為,應將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等5種法定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經查蘋果網公司之參加契約雖列有6點違約項目,但是缺漏法定5款違約事由,因此,蘋果網公司未依規定訂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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