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馬來西亞商易購利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1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馬來西亞商易購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易購利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應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該會報備及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向該會報備。同辦法第12條第1項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依易購利公司實施之「Q-bonus.com(易購利.com)經銷商加盟制度」,參加人繳交新臺幣1,000元以上,可依其加入繳交金額分別成為易購利公司特惠顧客及經銷商(或稱加盟商),取得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下線之權利;又其獎金制度,「EBL消費返利」(包括有「增值返利」、「早購返利」及「關懷返利」)係由電腦系統依加盟時間、購買時間排序自動計算,另「EBL推介獎勵A、B、C」係參加人介紹A級顧客加入、A級顧客介紹B級顧客加入、B級顧客再介紹C級顧客加入,該名參加人可以分別領取15﹪、20﹪及25﹪之推介獎勵,即具有3層獎金抽佣關係,易購利公司所採用事業制度係屬多層次傳銷,該公司並坦承已招募參加人約計三百餘人、排列傳銷組織及發放獎金等行為,惟迄未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又易購利公司招攬參加人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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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康富通路事業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康富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家康富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揭違反行為,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獎金制度、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又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傳銷制度」、「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
經查家康富公司聲稱該公司從未實施過多層次傳銷,僅係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招募,參加人實際參加之事業為愛朔美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愛朔公司)等云云,惟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包括事前招攬參加人、締結參加契約、購買商品、發放獎金等不同階段之行為。又查家康富公司官網刊登之獎金制度、99年5月創刊之家康富通路事業雙月刊及家康富通路事業系統通告等,皆以家康富通路事業為署名,內容包括家康富公司之成功參加人案例、獎金制度、99年6月至100年4月之OPP課程表、獎金制度變更、晉升榮譽榜及表揚大會等,可證實家康富公司人確實已從事多層次傳銷,並已有參加人加入且因推薦他人加入而獲得獎金,據上,家康富公司業已自99年6月起業已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卻遲至100年5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家康富公司既以其名義招募參加人,即應以家康富公司名義與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以維參加人權益,惟家康富公司並未與其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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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瑪克雅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6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瑪克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瑪克雅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變更獎金制度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未載列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外,並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向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同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同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中載明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方式與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規定。瑪克雅公司係於99年5月28日設立,且於99年11月29日始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惟經該會100年6月1日至瑪克雅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有參加人於99年4月1日起即陸續加入瑪克雅公司傳銷組織,且據瑪克雅公司業務檢查提供之會員人數明細表顯示,自99年4月至12月止參加人人數已有845人,足證瑪克雅公司於籌設階段,並向該會報備前已從事招攬他人加入等傳銷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查悉瑪克雅公司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又瑪克雅公司99年4至7月參加人係於網路加入,該公司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嗣後亦僅與參加人締結單張書面參加契約未併同交付事業手冊,且該單張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內容,同時缺漏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與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依同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惟查瑪克雅公司招募未成年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亦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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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邦克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時不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等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罰2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3月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2月29日第1060次委員會議決議,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力邦克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時,不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報備、未於參加人加入時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及未於主要營業所按月備置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除處德力邦克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及命其停止前揭違法行為外,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德力邦克公司所銷售之商品包括按摩椅與自動販賣機,其參加人則以該等商品從事租賃以取得利益,而該公司處理參加人之退出退貨方式係以「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所載日期做為加入日期並做為計算價值減損之基準日,而德力邦克公司自參加人遞交「會員登記申請及商品訂單」並完成繳費後,始向日本相關公司訂購商品,經廠商出貨至開始租賃等程序,平均約需3個月,故參加人加入後第4個月起,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才開始出租使用並產生租賃收入,亦即參加人加入第15日起至滿3個月,該段期間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尚未出租使用,但參加人於辦理退出退貨時,該公司卻以加入第15日起依加入時間長短分別計算5%至50%(滿3個月後)之商品價值減損,德力邦克公司上開扣除按摩椅或自動販賣機之商品價值減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德力邦克公司自100年2月即開始銷售自動販賣機商品,卻遲至同年7月22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另公平會派員赴德力邦克公司業務檢查後發現該公司並未於參加人加入時簽定「參加契約書」暨「租賃委託契約書」,而是以參加人填寫「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替代加入;又德力邦克公司未依法於營業處所備置營運發展狀況資料,綜上,德力邦克公司業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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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德蘭膠Curdla


您喜歡吃關東煮嗎?您一定以為都是由魚漿製成的。抱歉,在廠商成本考量下,過去多用在素食產品的卡德蘭膠( Curdlan Gum ),已大量用在黑輪、 甜不辣、魚丸等魚漿製品,且比越來越多。


卡德蘭膠是衛生署核定的食品級添加物,只需要 一兩公克就能做出大量商品,成為不景氣下業者節省成本的利器。每到秋冬,在便利商店和路邊小攤販熱賣的關東煮,甚至賣場熱銷的火鍋料,就有不少「卡德蘭膠」產物。
不願具名的代工業者指出,景氣不好,通路不願商品漲價,一支黑輪成本才幾塊錢,但十年來都不調價,現在魚漿稀少「有錢還不見得買得到」,只有在不改口感下積極提高添加物比重。


廠商指出,卡德蘭膠屬於菌類發酵後的醣類,熱時有可塑性,冷卻後凝固有脆度,可以增加食物口感,過去最常用在素食產品。可以做出的素海鮮,包括海參、花枝、墨魚、魚片等產品,甚至宴席上,配著西生菜燴煮的鮑魚成分也是以卡德蘭膠為主,再添加鮑魚萃取物,經過調色和調味後,就成了幾可亂真的鮑魚,平均一百元的鮑魚,成本只要十元左右。


國內最主要供應商、振源食品化工原料負責人許庭禎無奈指出,近年來他供應的客戶擴大到不少食品加工業者。特別是各項原料價格大漲,魚漿更是缺料,不用卡德蘭膠,「魚丸價錢貴到你買不下去」。


許庭禎說,他所出貨的原料, 2002 年以前,國內一年使用量僅十噸,但近年來快速增長,估計今年就要用到五十、六十噸左右,他估計添加卡德蘭膠產品的產值,一年超過三千萬元。


許庭禎強調,食品添加物並非完全對人體有害,他說,若以標準程序生產魚丸、甜不辣,可能還會因原料含糖油過高,影響食用者健康。但卡德蘭膠這類添加物就像蒟蒻或明膠,對人體有飽足感卻不含過多油分,消費者應該還能接受吧。


【 2008/07/21 聯合報】
<<不可過量>>吃太多膠狀物恐影響消化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副處長謝定宏說,卡德蘭膠是衛生署核准的食品添加物, 加太多會影響產品口感跟外觀,吃太多這類膠狀物,可能影響腸胃道裡細菌的消化速度,導致蠕動障礙,有些人可能因此拉肚子。


謝定宏說,卡德蘭膠被歸類為食品添加物裡的粘稠劑,即所謂的糊料,添加在食品裡可以改善產品黏性跟咀嚼性,只要視實際需要使用即可,目前衛生署並無添加上限規定。


根據衛生署資料,卡德蘭膠為美國藥物食品管理局核可的微生物多醣類,加熱到攝氏80到100度,可以形成有彈性的膠狀物。


馬偕醫院營養課課長趙強指出,食品加工物經常會添加這類膠狀物,它的保水力強,加在貢丸可能讓貢丸變得Q又多汁,甚至還可以加在香腸、火腿裡,調整肉製品口感。他說,這類天然膠狀物的價格不高,某種程度上,可以降低成本,但廠商不可能漫無節制添加,讓香腸變成果凍。


趙強說,每人每天膳食纖維攝取量為廿五公克,很多人都吃不夠,適量食用這類凝膠用的膳食纖維,可以補足日常所需的膳食纖維量,而且,它的熱量很低,吃下肚後有飽足感。


但趙強也提醒因為它的水分多,吃太多仍可能造成腸胃道負擔,除了拉肚子,一旦腸道裡水分不夠,還可能導致腸阻塞。


<<業者巧手>>素海參像真的包裝要註明
台灣人真厲害。卡德蘭膠生產地以日本為,但台灣食品加工業把卡德蘭膠製成品發揚光大更不簡單。


透過卡德蘭膠,台灣許多素食產品的口感和外型,幾乎和真正產品一模一樣,例如蝦球、甜不辣、黑輪或海參都各有不同口感,甚至可以做出傳統市場中剖開海參取出內臟後,海參身體內捲的樣子,台灣業者真是了不起。


也就因為大量用卡德蘭膠食用等級添加物「以假亂真」,年初一場假海參事件,還曾經一度引發社會驚慌。振源食品化工原料負責人許庭禎因此指出,卡德蘭膠是像蒟蒻、明膠之類的另一種添加物,但廠商要在包裝上註明原料成分,不可騙人。


「假海參」生產商就是許庭禎的客戶。他不滿意的說,假海參是添加卡德蘭膠的成品,再塗上墨魚汁,就成了如「真」包換的「素」海參。


許庭禎表示,從來沒有說過它是真的海參,但是通路不但把它當真海參,還高價賣,當然會被消費者踢爆。


他估計,只需要幾克的卡德蘭粉末,就能做出口感接近真品的 一公斤成品。
不過,這類添加物作出的產品和真品的差異,消費者也不是真的吃不出來。去年冬天,黑輪等鮮食雖然還是熱賣商品,但便利商店賣關東煮的銷售業績沒有明顯成長,除了其他產品出來瓜分市場,口感有差也是一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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