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德力邦克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時不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等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罰2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3月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2月29日第1060次委員會議決議,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力邦克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時,不當扣除商品減損價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報備、未於參加人加入時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及未於主要營業所按月備置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除處德力邦克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及命其停止前揭違法行為外,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德力邦克公司所銷售之商品包括按摩椅與自動販賣機,其參加人則以該等商品從事租賃以取得利益,而該公司處理參加人之退出退貨方式係以「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所載日期做為加入日期並做為計算價值減損之基準日,而德力邦克公司自參加人遞交「會員登記申請及商品訂單」並完成繳費後,始向日本相關公司訂購商品,經廠商出貨至開始租賃等程序,平均約需3個月,故參加人加入後第4個月起,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才開始出租使用並產生租賃收入,亦即參加人加入第15日起至滿3個月,該段期間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尚未出租使用,但參加人於辦理退出退貨時,該公司卻以加入第15日起依加入時間長短分別計算5%至50%(滿3個月後)之商品價值減損,德力邦克公司上開扣除按摩椅或自動販賣機之商品價值減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德力邦克公司自100年2月即開始銷售自動販賣機商品,卻遲至同年7月22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另公平會派員赴德力邦克公司業務檢查後發現該公司並未於參加人加入時簽定「參加契約書」暨「租賃委託契約書」,而是以參加人填寫「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替代加入;又德力邦克公司未依法於營業處所備置營運發展狀況資料,綜上,德力邦克公司業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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