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康富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家康富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揭違反行為,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獎金制度、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又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傳銷制度」、「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
經查家康富公司聲稱該公司從未實施過多層次傳銷,僅係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招募,參加人實際參加之事業為愛朔美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愛朔公司)等云云,惟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包括事前招攬參加人、締結參加契約、購買商品、發放獎金等不同階段之行為。又查家康富公司官網刊登之獎金制度、99年5月創刊之家康富通路事業雙月刊及家康富通路事業系統通告等,皆以家康富通路事業為署名,內容包括家康富公司之成功參加人案例、獎金制度、99年6月至100年4月之OPP課程表、獎金制度變更、晉升榮譽榜及表揚大會等,可證實家康富公司人確實已從事多層次傳銷,並已有參加人加入且因推薦他人加入而獲得獎金,據上,家康富公司業已自99年6月起業已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卻遲至100年5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家康富公司既以其名義招募參加人,即應以家康富公司名義與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以維參加人權益,惟家康富公司並未與其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康富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家康富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揭違反行為,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獎金制度、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其有關事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又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傳銷制度」、「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
經查家康富公司聲稱該公司從未實施過多層次傳銷,僅係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招募,參加人實際參加之事業為愛朔美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愛朔公司)等云云,惟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包括事前招攬參加人、締結參加契約、購買商品、發放獎金等不同階段之行為。又查家康富公司官網刊登之獎金制度、99年5月創刊之家康富通路事業雙月刊及家康富通路事業系統通告等,皆以家康富通路事業為署名,內容包括家康富公司之成功參加人案例、獎金制度、99年6月至100年4月之OPP課程表、獎金制度變更、晉升榮譽榜及表揚大會等,可證實家康富公司人確實已從事多層次傳銷,並已有參加人加入且因推薦他人加入而獲得獎金,據上,家康富公司業已自99年6月起業已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卻遲至100年5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家康富公司既以其名義招募參加人,即應以家康富公司名義與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以維參加人權益,惟家康富公司並未與其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