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馬來西亞商易購利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1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馬來西亞商易購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易購利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應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該會報備及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向該會報備。同辦法第12條第1項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依易購利公司實施之「Q-bonus.com(易購利.com)經銷商加盟制度」,參加人繳交新臺幣1,000元以上,可依其加入繳交金額分別成為易購利公司特惠顧客及經銷商(或稱加盟商),取得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下線之權利;又其獎金制度,「EBL消費返利」(包括有「增值返利」、「早購返利」及「關懷返利」)係由電腦系統依加盟時間、購買時間排序自動計算,另「EBL推介獎勵A、B、C」係參加人介紹A級顧客加入、A級顧客介紹B級顧客加入、B級顧客再介紹C級顧客加入,該名參加人可以分別領取15﹪、20﹪及25﹪之推介獎勵,即具有3層獎金抽佣關係,易購利公司所採用事業制度係屬多層次傳銷,該公司並坦承已招募參加人約計三百餘人、排列傳銷組織及發放獎金等行為,惟迄未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又易購利公司招攬參加人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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