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環球視頻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052次委員會議通過,環球視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視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爰命環球視頻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11條第1項第7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復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同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前開所謂「30日」之期限係規範傳銷事業應於參加人以書面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受理其退貨申請及買回之義務,而非限制參加人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經該會於100年9月14日派員赴環球視頻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事業手冊將終止契約條款規定為「於契約解除後30天內,申請退貨。公司則接受經銷商的退貨申請」及區域代理商或經銷商申請書第4條其他約定條款第4點『經銷商或代理商經簽定核卡開通後即不得退件』規定與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不符,並漏載第23條之3規定,嗣後雖已修正錯誤,惟仍無礙其違法之事實,是以,環球視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承辦單位:第三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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