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蘋果網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罰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3月2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通過,蘋果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蘋果網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契約載明法定事項,且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內容;未依規定訂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與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除命蘋果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及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商品之品項價格」及「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且其締結書面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經查蘋果網公司之參加契約,除門號商品外,其餘400餘項商品並未於參加契約以書面方式告知參加人,而係採刊載於公司網站之方式使參加人知悉,且參加人購買門號加入蘋果網公司,該公司及同時交付SIM卡及手機,而蘋果網公司於參加人退出時,卻以參加契約所列條款約束參加人自行處理與電信系統之違約金問題,規避退貨及買回義務,不利參加人退出,並自此免除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23條之2規定辦理,據上,蘋果網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多層次傳銷有關行為,應將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等5種法定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經查蘋果網公司之參加契約雖列有6點違約項目,但是缺漏法定5款違約事由,因此,蘋果網公司未依規定訂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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