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5月間,國內食品安全出現嚴重漏洞,市售飲料被驗出違法添加「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簡稱DEHP」,不肖廠商在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原料中,違法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塑化劑DEHP,頓時全台消費者陷入集體恐慌。在檢方的持續調查下,原料供應商從一開始的「昱伸」,又追查出「賓漢」,遭受污染的食品也從運動飲料擴及到果汁、果醬果漿、水果粉及優格粉,甚至健康食品也慘遭污染,一連串的問題食品風暴就此鋪天蓋地而來!
在塑毒風暴中,民眾除了因不確定食用含塑毒食品是否會對未來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而憂心忡忡外,更對業者強調自身也是受害者的態度感到不滿,消費者因信任該品牌購買商品而使健康遭受威脅,卻得不到業者的合理對待,當然無法接受。
消基會基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的立場,一直持續關心毒害事件的發展,並研擬各種協助消費者求償的可能措施,希望在走到「團體訴訟」這一步前,事情就能圓滿落幕,可惜結果卻是令人失望的,終究還是需透過「團體訴訟」的手段為消費者爭取權益。雖然此次的團體訴訟,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金錢,但是基於職責,消基會仍然決定接受消費者的託付、提起團體訴訟,並選在315世界消費者日的今天,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遞狀、提起訴訟。
*消基會提告依據
(一)塑毒風暴乃因「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及「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惡意將有毒塑化劑摻入「起雲劑」中,販賣給下游廠商、甚至外銷,不僅戕害國民健康,也損及國家商譽。而使用此2家「黑心起雲劑」之下游廠商,則因未善盡把關責任販售含塑毒食品,危害消費者健康,致使全台陷入食安恐慌中。
本案業者之行為,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惟被告等於國人飲品或保健食品中,加入有害人體健康之塑化劑,足見其所生產、製造或分裝之商品,顯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標準,難謂有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當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依據《民法》規定,出賣人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消費者購買到被添加有毒物質塑化劑之食品,明顯與日常交易觀念中,認為食品應具備之安全品質不符,該食品顯然有瑕疵,且業者明知不可添加而添加、或過失未控管食品安全,具備可歸責事由,因此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27條及第360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消費者可向有故意或過失之業者請求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
(四)自塑化劑事件發生起,對於「消費者受有之損害與業者間之因果關係」該如何證明、可否證明,各方均有許多討論與懷疑。參照日本學說與實務,為因應公害事件之舉證困難,乃發展出「優勢證據說」、「事實推定說」等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其見解大都認為,在公害事件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之舉證,無須嚴密的科學檢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即足,即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致發生此結果」之某程度蓋然性即可。
再者,美國毒物侵權行為訴訟更有採增加「罹病危險之標準」以證明損害,換言之,僅須證明被告之行為所增加之危險,已達「醫學上合理的確定性」(reasonable medical certainty)即可,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原告目前損害。
傳統上的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理論,在面臨現代各種新型公害事件時,其舉證分配結果將造成不符公平正義之現象。因此,於本件塑化劑對於人體健康損害之因果關係認定,應放寬以被告於食品中添加塑化劑、有增加損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已然足夠。
* 被告對象與求償金額
根據本會受理消費者委託的統計結果,總計有35家公司使用「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的原料,受讓請求權的消費者為529人,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後,求償金額總計7,031,421,404元。其中「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商品為威敏益生菌<品名:威敏power-lac粉末營養食品>),求償金額最高為1,563,967,464元,亦為求償人數最多的公司,達143人。求償金額次多者為「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商品包含古道乳鐵蛋白、古道EX小朋友成長專用營養素、古道葉黃素口嚼錠……等),總共有72名消費者總計求償1,059,050,440元,以上2家業者被求償的金額,都超過10億元!
其次,使用「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原料的公司則有2家(註:該2家公司亦有使用昱伸的原料),受讓請求權的消費者為39人,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後,求償金額總計841,320,952元。其中「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商品包含寶健運動飲料、統一蘆筍汁等)的消費者有37人,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後,求償金額總計825,320,916元;另外「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註:商品為悅氏運動飲料)因同時使用「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及「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原料,求償人為同2人,求償16,000,036元,故2家原料供應商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次訴訟若將「昱伸」與「賓漢」兩業者所涉及公司之消基會請求金額加總,高達7,872,742,356元,創下消基會歷次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最高求償金額。(詳細被告清單與人數、金額,請見附表)
* 總結
消基會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訴訟之要件,乃依同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提起本件訴訟,期盼藉由本起訴訟案,能喚起政府主管機關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的意識、提醒食品業者勿心存僥倖、千萬要以消費者的健康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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