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驗傷證明有時效性嗎?



問題:
父母親吵架有互推以致受傷,也有辱罵對方問候別人母親的不當言詞。爭吵原因,母親認為長期精神委屈,以及父親藏有私房錢等等問題。由於近幾次爭吵後都有傷痕,上週母親有道公立醫院作驗傷的動作,因為有離婚的念頭。請問,驗傷證明,有所謂的時效性嗎?如果有先去備案,但是沒有即時訴請離婚,備案動作又有所謂的時效問題嗎?驗傷單是只要一張還是要很多次?如果想要離婚,母親能拿到所謂的贍養費以及精神賠償嗎?
解答:
只有要告刑事傷害罪會有六個月之期限。如果去備案,警察會問您要不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向警方說要,警方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署。若你說暫時不告,也是有六個月之期限,時間是從父親打您母親之日翌日起算六個月內。
只有一張驗傷單,如果您們小孩或有其他人可以證明父親打人,只有一張也可構成傷害罪。如果要求離婚,你母親可能依不堪同居之虐待等理由訴請離婚,如果驗傷單多幾張自可證明父親多次打人之證明,若只有一張,可能還要看傷勢及其他證據加強,如你們小孩對母親有利之證詞等,亦應可勝訴。
如果您母親在離婚訴訟中沒有過失因素,自可要求精神賠償,若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亦可再加要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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