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打離婚官司3大要領

蒐證財產轉移孩子作證人,打離婚官司3大要領


「外遇」是婚姻的頭號殺手,但要舉證老公或是老婆外遇,現在在蒐證上卻是更辛苦。律師表示,過去都說抓姦在床,但如果沒有看到另一半和別人正在翻雲覆雨,只是兩個人躺在床上,就法律上來看,不一定可以說他們在通姦。以前會用電話錄音,但現在電話錄音部分,法官的採信程度也不一定,所以現在要打離婚官司,一定要謹慎與周延。


律師還提醒,當發現對方有外遇跡象時,先不要大吵大鬧,先靜靜地將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把自己的私房錢藏好;甚至,夫妻之間財務往來,最好都寫借據,將來才不會發生人財兩失的困境。三不五時就要算算老公的財富增加多少,不要等到報稅時才看老公的扣繳憑單。


這幾年,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情況已經見怪不怪,通常在台灣的大老婆決定離婚時,都會選擇協議離婚,因為要進行法院的裁判離婚,還要飛到大陸去蒐證再舉證,力不從心。


至於因為「家暴」而想離婚的人,根據多年的經驗,建議受暴者每次被打時,先趕快用數位相機把自己的傷勢拍下來,再去醫院驗傷,並且保留驗傷單。


過去法院裁定離婚是採取「過失主義」,現在則是「破綻主義」,也就是說以前非要有一方有過失才可以離婚,但現在如果男女雙方發現無法牽手下去,沒有誰傷害誰的問題,就是不想再一起了,此時法官就會看夫妻雙方還想維繫婚姻的企圖心有多少?如果都沒有意願了,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現在如何打離婚官司?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有兩個證人簽字蓋章,最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雙方協議決定,費用要多少?孩子歸誰?統統都可以自己談。在協議離婚時,可以不需要律師幫忙,如果談不成,可以先找市公所等協調單位處理。


一旦協議破局、要上法院時,假使要自己一手包辦,大概花三千元就可以搞定,不過所有的出庭與細節都要自己來。如果要找律師,律師的費用起跳價大約是五萬元,一審的律師費大約五、六萬元;二審的律師費用也差不多;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是書面審查所以價碼會低一點,因此一場離婚官司打下來,大約要十萬元左右。


在法院打官司時,孩子常是最後打贏的關鍵。林宜君說,曾經有一個案子,有錢的爸爸天天花天酒地,根本不養家,媽媽卻做清潔工養活家庭。多年之後,女方決定要離婚,男方卻一點都不在乎,後來孩子寫信給法官,控訴父親這些年的惡形惡狀,最後女方不僅打贏離婚官司,還爭取到大筆的贍養費、扶養金以及精神損失賠償等費用。


繼承和贈與分不到


這幾年離婚的案件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主張財產是個別的話,法律上一律是婚後為共同財產。如果採取法院裁定離婚,許多婦女會提出「剩餘財產的分配」。台灣女人普遍的觀念是認為「老公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婚姻是「合夥關係」,離婚就是「拆夥關係」,既然是拆夥就要把盈虧帳本算清楚。


通常「房子」是剩餘財產爭奪的主要標的,過去總是認為如果房子登記在老公或是老婆名下,打離婚官司就要將房子給登記名下的夫或妻;但現在的觀念要改了,就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如果過去老公也有負擔貸款,那老公也有權利要求房子歸他。


現在有些女人想嫁給企業二代或是小開,如果是覺得將來一定可以拿到巨額贍養費,或是可以分到家產,就要三思而後嫁了。因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與贈與部分不需要分配,因此小開的祖產是分不到的。至於贍養費部分,如果在協議離婚上談不攏,告上法院,走「裁定離婚」的途徑,再公諸媒體上,有錢的小開或許會因為社會輿論壓力,付出高價的贍養費等其他費用。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2萬元給女方,1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2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外遇是頭號殺手,性生活也是關鍵


每年從三月八日婦女節開始,到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社會就會瀰漫著一股「母慈子孝」的氣氛,但伴隨著離婚率逐年提高,「母慈子孝」的另一個意涵,正是母兼父職的「單親家庭」增加。根據統計,台灣單親家庭形成的原因,「離婚」就占了六成以上;如果從性別上來看,「女性單親」占比率高達五十五%。


根據內政部每年五月所公布的過去一整年結婚與離婚的統計數字,二○○四年,台灣一共有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對新人結婚、六萬兩千六百三十五對怨偶離婚,這是過去三十年來,第一次離婚率稍微下降;不過,如果從一九九四年來看,十年前與十年後的離婚率增加約一倍。


專門處理婦女婚姻問題的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認為,所謂的離婚率「黑數」絕對比官方公布的數字高很多,總幹事許文青說:「光是在晚晴,每年至少會接受三千多個請求幫助離婚的案例,而且每個月新增的個案件數平均約為一百五十件。」


台灣離婚率有多高?在本刊資料開發中心針對三百四十五位已婚的女性所做的調查顯示,被問及「最近有離婚念頭」的人就占了三成;而四十歲以下、「想離婚」的人就達到四成二。另外,從問卷調查中,發現新婚三年之內是離婚的高峰期;而離婚最大的原因是男女雙方的外遇,「性生活不協調」則是第二名的離婚原因。在所有的受訪者對象中,四十歲以上離過婚的婦女,有七成不想再走上紅毯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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