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
一、 王君於A賣場購買麥片,賣場海報上標明減價促銷,回家後檢視發票,發覺並未減價,詢問賣場,賣場表示收銀機電腦未更改價格。
Ans:
1、 請以拍照或持有海報等方式並持發票至賣場向業者提供證據,要求退還差價。
2、 賣場若不退差價,建議向本會申訴。
二、 生鮮食品利用網路銷售,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拆封即不可退貨之約定是否合法?
Ans:
銷售方式若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或訪問式買賣時,消費者可依據規定主張解約退款。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顯然為無效之規定,因商品有檢視之必要而拆封,企業經營者不可拒絕消費者解約退款。
三、 李君向第4台購買靈芝粉一套6瓶,廣告宣稱,不合則退。李君食用二瓶後,身體感覺不適,要求退還未開封之另4瓶,因為療效有限。
Ans:
1、 先確認係「感覺不適」或「療效有限」,若屬前者,業者應即退費,並就醫療部份賠償支出費用。
2、 若有身體不適,建議取得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因果關係,主張商品瑕疵。
3、 健康食品應於中文上標示衛生署的許可字號和「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另應檢示商品內容、成分、有效期限、核准功效、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警語等。
4、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5、 向電視第四台購買商品,應未得於購買前檢視商品,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主張。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四、 王君看電視廣告,宣稱健康食品「維力康」商品可保肝,由工研院研究。王君電詢工研院,該院卻告知與客戶簽有保密協定,王君如何確定功效?
Ans:
1、 先確認有無健康食品標章,或到衛生署網站查詢。
2、 健康食品可宣稱護肝功效。
五、 楊小姐為其小孩購買3萬元「轉大人」的健康食品,共吃半年,結果無效,再買2萬元加強錠,全吃了也無效;要求退費5萬元。
Ans:
1、 消費者因廣告而購買供小孩食用,且廣告強調或保證可達一定效果,若無效,可要求退費。
2、 第四台廣告疑似誇大不實。
3、 該廣告是否有強調「轉大人」之效果,否則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六、 王君至XX超商買白蘭地酒1380元,當天報紙廣告價1250元,完全相
同的禮盒查詢價格亦同,想知道其權益。
Ans:
若為同一店家,可持報紙廣告要求退還差價;如非同一店家廣告,原則上無法退還差價,建議消費者貨比三家不吃虧。
七、 購買人蔘精附贈調理酒,隔天發現附贈調理酒有效期限已過,事後向業者反應,主張把人蔘和贈品一併退貨,可是業者主張只能退換贈品,商品無過期不能退貨,合理嗎?
Ans:
1、 消費者要求廠商連帶主要商品退貨不合理,發生問題的商品只是贈品。
2、 主商品並無過期,所以只能對於贈品退換貨,不能主張全部商品退貨。
3、 依主從關係原則,應按比例原則,商家更換附贈之商品應屬合理,消費者要求全部退貨似有過當。
民法3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八、 到民生東路一家店吃早餐時,貢丸湯的貢丸咬到碎骨頭,牙齒一陣刺痛,痛了一整天!晚上看牙醫,才知牙齒裂開了!補牙或植牙需要數萬元,想要求店家賠償「補牙費用」
Ans:
1、 在店家咬到碎骨頭的當下,是否有直接向店家反應或有其他人看到或知悉,否則事後再反應,可能很難證明是當天吃早餐所造成的結果;反之,可以向店家要求部分的補償。
九、 到淡水「謝X魷魚?」商店,叫一盤魯味?合拼盤25元,吃到一半,店家換價目表改為30元;太扯了,中途調漲5元。
Ans:
業者張貼之價目表,視為邀約,而消費者是看見價目表為25元才購買食用,故消費者只需付費25元。
如業者強行收費30元,建議向本會申訴。
其他商品
一、 鞋子拿錯號碼,可以換嗎?
Ans:
只要消費者未穿過,可向業者換貨。
二、 昨天買的衣服,今天不要了,可以拿去退錢嗎?聽說有7天鑑賞期?
Ans:
1、消費者因為商品不喜歡,就要求解約退款,可能很難說服業者,不過建議消費者可以試試看。因為有些企業經營者,為了事業之永續經營或是以服務消費者為最終極目標。
2、消保法第19條定義之特種買賣才有7天的鑑賞期。
三、 台北市林口街路邊攤,海參疑似蒟蒻做的,是否可做鑑定?
Ans:
建議向當地縣市政府之衛生局申請做化驗。
四、 消費者甲欲購「X氧機」,至某醫療用品店購買。店家表示因無現貨,故以照片(類似目錄)讓甲確認,甲預付定金後,家人已另購一台且售價甚低,故甲通知該店,表示要退貨並請歸還已付定金。
店家只願讓甲換等值維他命,不願退現金,甲是否可以消保法第19條只看目錄未檢視商品來解約退款?
Ans:
1、 郵購買賣主要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的情形;本案即屬此狀況。
2、建議消費者用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提出解約退款的動作。
消保法第10條: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五、 在某嬰兒用品店買小孩衣服,被推銷買五千元「電子禮券」,殘值的三千多元於家中遭小偷,「電子禮券」被偷已報警,要求店家補發禮券遭拒!
Ans:
1、 無記名電子禮券,認券不認人。
2、 建議與店家溝通,請從檔案資料查出屬於消費者「電子禮券」的號碼。若有人持此號禮券來店消費時,請通報警察幫忙循線抓竊賊。
3、 來會申訴。
六、 王君欲購健康器材給母親作為生日禮物,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ns:
1、注意商品標示:合法標示安全標章之健康器材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經鑑定檢驗,若為製造工廠未按鑑定標準生產致發生事故者,製造工廠應負全責。
2、詳讀使用說明書。
七、 使用精油發生問題,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若使用精油發生了問題,應該保存剩下的精油及說明書,以做為證據,向消基會申訴。
2、 精油不是藥物,但市面上所販售的精油卻多宣稱可改善睡眠、預防感冒等功效,這是藥事法所禁止的。
3、精油如果宣稱可以抗菌、殺菌,企業經營者就必須提出科學證明,並申請藥品許可才能上市;精油如具危險性,業者也應該在明顯處標示危險的警告標語;業者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必須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害。
八、 本人於96年11月初向某公司購買一台數位相機,於97年9月底開機時,發現螢幕無法顯示影像後,即送請公司維修站維修,維修人員表示因電池漏液侵蝕主機板,需更換主機板約8000元。本人覺得不合理,又於97年11月3日再送請公司其他維修站維修,這次表示係受外界液體侵蝕主機,需更換主機板約8300元,在無保固範圍內前後說法不一,11月10日向該公司提請申訴,仍未釋疑,要求公司應無條件維修相機。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查明保證書內的保固範圍與期限。
2、 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九、 本人於97年6月28日向貴公司XX生活士林店購買超輕健行登山杖1700元,經使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7月5日欲退還,公司宣稱是本人使用不當造成表面氧化,只願意換取其中氧化的一節,但本人於購買時公司銷售人員並未告知正確使用方式,本人不願以完整之價格購買有瑕疵的拼裝商品,要求公司應處理退貨退款事宜。
Ans:
1、請消費者先檢視商品使用說明書內容。
2、 說明商品瑕疵之法律責任:依民法第三六五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通常商品不致於短短一週內產生氧化現象,故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十、 本人煮湯時,透明鍋蓋橫向爆裂開了一大縫,幸好當時趕緊把鍋蓋拿開暫時放在鐵鍋上,次日晚上,回家進到廚房發現整地都是碎片,才發現是鐵鍋上的玻璃蓋另一半全都在地上,也不知是如何爆開,所幸無人受傷。
後與該品牌業者聯絡,回應為一年保固,一年以上無保固且無法更換,但此耐熱鍋商品功能宣稱可以空燒、耐高溫,卻只保證一年不會裂開,是否一年以上的使用就有爆裂與安全疑慮呢?因本人無法提出購買時間,該品牌業者說只能重新購買。
Ans:
1、建議消費者拍照存證,並以書面申訴方式,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完成申訴程序。
2、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傢俱
一、 消費者吳君參觀傢俱展覽,看中系統傢俱組,含床櫃、書櫃、衣櫃共計20萬元,售貨員要求用信用卡付15萬定金,餘款待送貨時再付。次日吳君發現實在太貴,又未給商品規格尺寸,只收到一張簡單收據。想要求退款,可行否?業者表示定金要沒收。
Ans:
1、建議消費者先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民法249條第二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同時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消費者有無確見商品實體,若無,得主張為郵購買賣,7日內退貨。
二、 本人陪同弟弟到展覽會場選購床墊,當時德X奈美攤位的小姐拉著本人強力推銷,而弟弟則到附近攤位逛逛。對方售貨小姐詐騙本人,稱本人之弟弟不僅喜歡,並一定會買該床墊。而同時德X奈美的男售貨員也詐騙吾弟,表示本人已買該床墊。對方售貨小姐在本人迷迷糊糊之情況下,拿出一張訂購單要本人填,也未向本人說明相關訂購規則,就要本人刷卡付訂金。
本人與弟弟返家後才發現,此件買賣契約實乃該公司之詐欺所做成。本人隨即去電詢問,已繳之訂金是否可換其他商品?對方說只能換限定商品。經本人查證,該公司所報之價錢皆為浮報,竟比市價高出數千到數萬元不等。又此公司無門市,要如何保障售後品質跟服務呢?本人主張對方應退還訂金12000元,若不退就請其以後不要再參展騙人。
Ans:
1、如何證明是詐欺,有事實上認定的困難。
2、 需要提起民事訴訟嗎? 不一定,建議先行寄發申訴函,並向有關單位先申訴,若仍無善意回應且標的金額足以滿足提出訴訟之成本,則再考慮提起訴訟。因為訴訟是最後一道防線,溝通未破裂前,仍以協調為主。
3、 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退款,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甚或商品價格高於一般市價等調查資料…等),正本寄業者,副本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三、 日前,往世貿參觀,經公司人員推銷訂購沙發,公司宣稱七日即可交貨,但公司卻送來小於訂購尺寸之沙發,公司辯稱係出貨錯誤,消費者已將舊沙發交由公司處分掉,公司卻搬來一副舊沙發,要消費者暫用,至今遲遲未能依約定交貨,公司顯然無法履行契約,消費者要求公司應速將舊沙發搬離,並依法加倍返還訂金共四萬元。
Ans:
1、 本案已於訂定契約當時清楚說明規格,消費者可要求業者依約行事,否則應付違約金。
2、 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業者履約,否則應付違約金,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四、 向公司訂製床頭箱乙只並當場付清所有價金7500元,公司第一次送來一組,規格完全不符所需,當場再由司機運回,事隔多時,公司張小姐電話告知高度不符合,遭消費者拒絕,並請公司依照訂製規格製作,張小姐稱師傅無法製作消費者所訂製規格之商品,於是消費者請求取消並退還定金,但其後公司張小姐與會計洪小姐開始互推,避接電話,消費者請公司速退還定金。
Ans:
1、本案已於訂定契約當時清楚說明規格,消費者可要求業者依約行事,否則應付違約金。
2、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業者履約,否則除全額退款外,應支付違約金,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正本寄業者,副本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五、 消費者8月份訂床墊一個,9/6收到貨,使用一周後覺得腰酸背痛,向公司反應要更換,公司小姐說包裝已拆除,廠商不接受換貨,或許可以加錢請廠商運回處理,說要請銷售員與消費者聯絡,至今無下文。且床墊邊緣坐下會凹陷,消費者覺得有偷工減料之疑,希望退款或換貨。
Ans:
1、 腰酸背痛部分需要醫師診斷證明,證明有因果關係。
2、 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汽車
一、 A君於去年六月間買了一輛新車,王姓業務員遊說可以代辦保險。A君看他服務熱誠,保費就交給他辦理,事後因工作繁忙忘了要收據。事隔三個月後,發生車禍,找保險公司理賠,才發現保費被業務員私吞。向車商反應,發現王姓業務員已離職,而車商表示不負責。
Ans:
1、 消費者買車險要索取收據及保險卡,並核對保險書內容是否正確、金額是否相符。
2、 盡量以支票〈劃線用禁止背書轉讓〉或刷卡付款、支票要抬頭指明公司,並請業務員簽收並蓋公司章。
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二、 林小姐於去年3月買了一部車,付2萬訂金,其他金額向銀行貸款。繳到去年 9月,因失去工作、無收入,無法續繳貸款,車子被銀行人員拖走,心急如焚,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林小姐若與銀行貸款購車,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通常應包含條款如下:
第二十一條 附條件買賣特別約款
第一款、(保留所有權約款及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條件)買受人自繳清全部價金之日起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於買受人未繳清全
部價金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保有。
第三款、
(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權請求權之一)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不依約定給付價者。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款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款、(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權請求權之三)
出賣人依第三項約定取回標的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買受人。
出賣人不經前款事先通知,逕行取回標的物時,如買受人在出賣人取回的標的物後十日內付清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2、 建議林小姐十日內付清,如契約分期攤還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並得請求出賣人交還車子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三、 王君未滿18歲購買機車,因為沒上班,繳不出款項,母親提問該如何解決?
Ans:
若王君的狀況符合下列法條所述,則母親可寄存信函主張契約無效。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四、 看了車子後,當場就簽約下了定金,之後想取消怎麼辦?
Ans:
契約成立於一方邀約一方承諾,交付定金可視為契約已成立;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
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付的定金。
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關於契約的審閱其舉證責任在於業者,業者常予消費者簽署充分審閱同意簽名,建議消費者簽名時附上簽名日期,得以主張審閱期不充分。
五、 王君的汽車頂上裝行李架置放衝浪板,結果螺旋帽鬆脫,行李架飛走,幸虧沒傷到人,可否要求賠償。
Ans:
螺旋帽是汽車本身之裝備,或是消費者事後加裝的,會影響求償之結果。建議王君向購買加裝行李架之車商或車廠求償。
水、電、瓦斯、汽油
一、 謝先生來電諮詢:電費因增加度數過高,本來兩個月大約只有3千元的消費,想不到這次的電費突然增加到1萬元以上。
Ans:
1、 電費較以往增加,可能是因為最近添置用電設備、夏天使用冷氣機、冬天使用熱水器或暖氣或是過年、喜慶等特殊情形而多用電。
2、 若懷疑抄表錯誤,請抄錄當時電表指數,向台電服務單位核詢。
3、 若懷疑其他因素所致,亦可向台電服務單位查詢,或要求鑑定電錶。
二、 汪太太最近發現家裡的桶裝瓦斯有問題,好像有偷斤減兩,希望消基會能幫忙。
Ans:
1、 建議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注意標示及使用期限。
2、 如果真的懷疑桶裝瓦斯偷斤減量,建議消費者自己準備磅秤,自己來把關,秤看看是否與桶上標示說明相同。依標準計算,瓦斯桶總重減掉空瓶應有20公斤或16公斤的瓦斯。
3、 向消基會書面申訴。
三、 王老先生與孫子在家,有人藉口瓦斯公司進行瓦斯安全檢查,王老先生不疑有他就讓他進來。後來在沒有經過王老先生同意下,業務員就拆下瓦斯接頭,並自行換新,要價二千多元。事後王老先生覺得不妥,向本會申訴。
Ans:
1、 本案是屬訪問買賣,所以王老先生可將收受商品第二天算起,七日內用書面(存證信函)提出解約退款。倘業者不予退款,向本會申訴(存證信函正本寄給業者,副本寄給消基會)。
消保法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四、 李小姐來電諮詢,台北的水質有需要買濾水器嗎?開水要如何煮才算正確?
Ans:
1、 濾水器只是過濾水中雜質沒有殺菌功能,而且會把水中好的養份過濾掉,環保署有出版「安全用水手冊」及濾水器的材質功能分析,請向各環保局索取。
2、 煮沸開水,然後打開蓋子大火煮5分鐘可除氯,再轉小火煮10分鐘可殺菌。
五、 林小姐到XX運動中心游泳,但聞到很濃的漂白水味,懷疑到底有合檢驗標準嗎?而且SPA區的水,是有循環的水,還是死水?
Ans:
XX區運動中心是隸屬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經營,詳情請打1950到台北市政府諮詢。
六、 張三某日開車到加油站,加了30公升無鉛汽油,懷疑加油機不準確,有少加情形,向消基會投訴。
Ans:
1、 按全國各地方度量衡計均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2、 客戶到加油站加油時,應檢視加油機流量表之面板上是否有貼標準檢驗合格之「同」字標章;若有,則代表標準檢驗局所認定的。
3、 依標準檢驗局檢定之標準加油機,流量計容許正千分之三之誤差(也就是會比實際油量多)。
4、 消費者如有疑義,可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同測試流量計是否有誤差。
5、 可到消基會申訴。
影音商品
一、 在唱片行買了一捲錄音帶,返家後發現裡面不是他喜歡的歌曲,想要退貨,可以嗎?
Ans:
1、 不喜歡不是解除契約的理由,因為當初購買時,商家是公開陳列,經過消費者自行挑選買的,屬現品實體買賣。
2、 消費者不喜歡商品就可以退貨的權利只有在消保法第19條所陳述的試問式買賣→郵購或特種買賣。本案消費者主動到店家購買、有看到實物;且一般唱片行、錄音帶、CD之商家,應會提供試聽,就是要避免消費者不喜歡要退貨的困擾。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二、 消費者買了一套數位學堂的錄影帶,隔日打開發現少了兩片,跟商家反應未獲處理,如何爭取權益?
Ans:
1、 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向本會或企業經營者申訴)。
民法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 消費者租DVD,繳交一千元後,只看了兩三片,結果商店就沒再營業關門,導致消費者求訴無門。
Ans:
1、 店家倒了求償不易,最好是報警或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或為了保障債權循法律途徑解決。
2、 預付型方式付款購買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仍有風險,建議儘量不要使用。惟如仍要從事此類消費行為,建議以刷卡付款方式支付價金,並保留完整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遇業者經營不善倒閉,無法獲取預期的服務和商品時,可以順利向發卡銀行爭取列為爭議款項,並退回相關款項,或先查看業者有無履行保證。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49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消保法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3、 若是重大社會消費案件、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依消保法第49、50條,可向消保團體如中華民國消費者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申請,如亞歷山大事件及921大地震之新莊「博士的家」;唯,消保組織資源相當不足,亦須視案情狀況,多元評估、考量,建議消費者先向消保單位申訴,由消保單位找出對消費者有利的方案,主張權益。
電器商品
一、 購買冷氣機附贈送烤麵包機,但麵包機無法使用(不通電),反應後店家不理,如何是好?
Ans:
1、 請公司換回無瑕疵之商品或其他同等值商品代替。
2、 贈送之烤麵包機,業者亦負保固責任。
3、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依主從關係原則,附贈商品的保固責任亦應從主商品的原則,因此,應該要求更換無瑕疵的商品或其他等值商品,且同負保固責任。
民法3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二、 碰到消費商品,如電器、電腦、汽車等,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好時,該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2、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3、 目前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新車如果有特定情形,經過契約規定之送修次數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三、 購買電器商品,瑕疵連連,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復,該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在買到商品後,應儘速詳細檢查商品,以確認商品有無瑕疵,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應立即告知廠商,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
2、 在商品送修時,應該要求業者說明修理的情形,並將修理的項目及修理後的保固條件,以書面的方式填寫清楚,避免將來再度故障送修時,又須再另外支付修理費;如果多次送修仍無法解決相同問題,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更換新品或解除契約。
四、 96年3月張先生向電器行購買2台冷氣,以信用卡辦理24期分息付款。室內坪數約5坪,公司稱若空間使用不適,可以更換,但安裝後無法達到正常的冷房效果。張先生要求換機補差價,但公司一再拖延甚至不再理會,乃訴諸本會。
Ans:
1、 公司稱若空間使用不適,可以更換機種,是口頭承諾或是書面承諾?口頭承諾可能造成日後口說無憑,難以證明。
2、 安裝後無法達到預期正常的冷房效果,可能必須證明是冷氣機的瑕疵,否則要求業者換機恐有困難。
電腦
一、 到大賣場買電腦不符合自己使用,要求退貨甚至願意更換其他商品,行不行?
Ans:
1、 消費者購買物品須事先做功課,確認需求及貨比三家不吃虧。
2、 對於商品重大瑕疵,業者有收回更換或在保固期限內,業者負維修責任。
二、 到XX賣場買電腦,因仍在7天之內要求退貨,但該賣場拒絕退貨。
Ans:
消費者在賣場購買電腦,非屬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因此法律無法保障7天之內退貨的權利;但若業者訂有退換貨之企業政策,須明示並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也應先瞭解每家公司之企業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條:
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11款、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書報、期刊
一、 王媽媽有一天到學校接小明下課,在校門口遇到××周刊的業務員推銷,王媽媽認為訂週刊給小明在家看看也不錯,所以一口氣刷卡訂了三年。半年之後,小明並不太喜歡看,王媽媽不想要再續訂了,希望把剩餘的錢退回來,可是公司不願退費。
Ans:
1、 王媽媽不想再繼續訂週刊,即違反當初雙方簽訂契約之精神,出版社若不退款,周刊應該繼續寄送。
2、 建議王媽媽寫好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等)寄消基會申訴或至法院循法律途徑。
3、 根據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4、 預付型消費可隨時終止,但業者可收必要之費用。
二、 王小姐在世貿展覽會被推銷購買成套之XX地理雜誌,收到套書後,王小姐非常的後悔不想買,是否有7天的猶豫期來解約退款?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確認展覽會種類,若為書展,視為消費者主動前往購買,即不構成訪問買賣;若非書展,消費者得主張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買賣,要求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
2、 如果展覽會未提供商品實體,僅提供商品型錄,消費者得主張其為郵購買賣,亦適用消保法第19條,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
三、 消費者未訂報紙,可是業者每天一直送,該怎麼辦?報社如果主張要我歸還一個月的報紙,我是否有義務歸還?
Ans:
消保法第22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購屋
一、 消費者已下訂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現在想取消,可以嗎?該怎麼做?
Ans:
建商於簽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
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時,不能要求消費者預先給付定金再提供契約書,契約審閱期規定為五天。
支付定金後,如契約條款不合理或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得要求退還訂金。
二、 委託仲介公司介紹房子,現在屋主要賣了,能不能取消不買?
Ans:
1、 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若您簽訂的是「斡旋金」契約,您可以在賣方同意出賣前,隨時以與仲介公司約訂的方式撤回;但如果賣方已經同意依您出的價格出售了,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就算成立了。
2、 如果該房屋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
三、 之前王小姐購買了一個停車位,於建物完工點交時,車位的位置、面積、及週邊環境和當初購買時合約內所載明均相同。但經點交付款數個月後,發現車位旁的空地被重新規劃成機械車位,供社區住戶抽籤使用,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依循呢?是否可以提出主張請建商或是管委會回復為原購買合約之規劃呢?
Ans:
建築物的法定停車位是不受法令管制且不須畫在建築圖說上的,換句話說,也就是建管單位不會管的,因為法定停車位屬於不可買賣之標的,所以不需要申請使用執照。
首先,區分出來的汽車位雖然是你的所有權,但是車位以外部份,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之共有部份。既然是共有部份,自然可以用住戶規約的方式來規範其用途。管理委員會劃設停車位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因為你的停車位旁邊不是你的所有權,而且你也無法主張其他權益,原購買之合約也是只有購買汽車車位,你也沒有辦法主張此為違約。
四、 我的房子位於社區裡,請問獨立產權車位要如何買賣呢?當初我的房子及車位是一起用貸款購買的,目前貸款還在繳,可是因為車位目前用不到,所以想賣車位,不知道這樣可以賣嗎?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Ans:
1、 房子和車位是一起用貸款買的,當初銀行在設定抵押的時候,車位也會一併被設定,所以第一步必須先取得銀行同意,可以去電詢問一下您所貸款的銀行。
2、 先確認一下車位是屬於何種車位,若是下列幾種情況之一,您就可以獨立買賣: A.80年9月18日前有獨立權狀的法定停車位; B.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有獨立權狀,若您的車位登記在公設中,您的車位只能賣給同社區之住戶(大部份是這樣登記),車位賣掉後,也要請代書把建物及土地持分比率一併過戶予購買人,這樣才可免除幫助別人繳稅的問題。
3、 過戶前,要請您向貸款的銀行開立「車位移轉同意書」或「抵押權部分清償同意書」,向銀行辦理「權利內容變更」手續才能辦理過戶。此流程有點麻煩,但車位若是「獨立產權」的話,表示「車位的權狀」跟您「住家的權狀」是分開的!也就是有2張所有權權狀。若是這樣的話,您當然可以分開買賣,不過要先通知貸款銀行,因為這會涉及塗銷方面的問題,也就是您擔保物減少而債權價值不變,通常銀行不太會答應此要求,除非您是要將賣車位的錢,拿來還銀行繳貸款本金,這樣銀行才會答應。
五、 購屋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為何?
Ans:
1、 建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建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建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
2、 惟買受人於買賣當時,即因出賣人告知或其他原因,已知物有瑕疵者,基於誠信原則,買受人自不得再就此瑕疵事後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但如另有其他瑕疵時,買受人當然可就此其他事先不知之瑕疵依法要求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3、 要特別注意的是通知出賣人物有瑕疵後,要在通知後六個月內或房子交屋時起五年內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超過時間就不能再行使了。
六、 非本大樓住戶可以購買大樓的車位嗎?可是仲介公司說非本大樓住戶是不可以購買大樓的車位,這是真的嗎?
Ans:
大樓停車位大致區分為三種型態,停車位有三種,包括: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而因屬性類別的不同,買賣方式也不同,價格也會有所差異。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按照都市計劃或建築法令規定設置的停車位。過去是做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但也因規範不周全,常變為違規使用或被某一戶給獨占,因此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內政部規定這種地下室必須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自此法定車位就歸類成為公共設施內。停車位既是公設並沒有權狀,所以民眾必須在這棟大樓裡要擁有房子,才能擁有車位產權,通常這種停車位基本上只能內賣,即隨原房屋同步售出。
增設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劃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建商增加設置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是登記為專有部分,與法定停車位登記為公共設施有所不同,因此購車位的民眾雖能擁有一張權狀,但實際上是屬於共同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買賣設定抵押;但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擁有增設停車位者具有優先之購買權。
獎勵停車位是法令允許可以設置的停車位由建商所增設,且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其主要用意是提供出來給公眾使用,藉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替代公有停車位。既然為公眾使用,除了不特定人可停以外大樓的所有權人、住戶,當然都能夠使用,而這種停車位除在「公眾使用」的規範不同外,權利義務大致均相同,即有專有部分也有權狀可以分為內賣或外賣,所以共同持分的人也有優先購買權,買到這種車位時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停車位之使用位置。
因停車位的屬性不同,在使用上及未來銷售方面,會出現不同之差異,在決定購買停車位前,至少要先釐清是屬於哪種性質的停車位,在投資上能否出租予他人,將來賣出時會不會產生困擾。在購買車位前最好多做功課,可減少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七、 坪數計算錯誤,買方該怎麼辦?
Ans:
1、 買方得以契約內容之不完全給付,請求屋主損害賠償,若非逾交屋後六個月,亦可請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請求減少價金。
2、 如係預售屋,可依定型化契約計算退補金額。
八、 海砂屋之標準如何認定?何處可辦理檢測呢?
Ans:
1、 中央標準局在民國83年7月22日通過「新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容許值的規定(CNS 3090),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量者,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應在0.3公斤以內;而作為一般考慮者,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過0.6公斤。隨後於民國87年7月經過修訂標準,不再有耐久性及一般性之區分,統一明確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過0.3公斤。
2、 這個標準雖然是為新拌混凝土而設,但也是目前成屋硬固混凝土所「參考的標準值」(見於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但特別在此強調,縱使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房屋結構上安全與否,仍須由專業結構安全鑑定才能判定。
3、 可向土木技師公會查詢辦理氯離子含量檢測單位,費用約四千到五千元,工作天數約四天。
九、 張先生透過仲介承買了一戶有頂樓加蓋的房屋, 由於加蓋部分裝璜得十分富麗,且價格合理,故張先生遂與屋主很快的簽約了,唯買賣合約上並未載明加蓋部份的權利歸屬。交屋時屋主主張所賣的僅指頂樓部份,未含頂樓加蓋,此時張先生該如何處理?
Ans:
頂樓加蓋部份,現行買賣概分兩類:一為簡單起造僅有遮風避雨的功能,其功能並不齊全,必須依附頂樓始可使用者;一為完整起造,可不必依靠頂樓而能單獨使用,具有高度經濟效益。相比較之下,前者的爭議較大。簽約時是否對該加蓋做說明、或於買方付定前曾帶買方參觀加蓋部份,向其解釋如何使用等語,以釐清加蓋之所有權歸屬;同時,買方必須瞭解,頂樓加蓋部份係屬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危險,無論該加蓋部份之裝璜如何,若一旦為政府公權力所拆除,危險負擔應依民法的規定,交付之前由屋主負擔、交付之後由買方負擔。建議消費者於購買房地,若一併承購加蓋時,應特別注意買賣合約的內容,須連同加蓋部份載明清楚,並將責任歸屬劃分明確,以免損失過鉅。
十、 購買一間屋齡20年的中古屋交屋後,拆除天花板要重新裝潢時發現有鋼筋外露疑似海砂屋現象,懷疑賣方有刻意隱瞞實情,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屋主也不知情又該如何呢?可否主張解約要求退回買賣價金?如果屋主是刻意隱瞞可以索取額外的賠償嗎?
Ans:
1、 購買中古屋常會發生屋況瑕疵等問題,這些問題有時是因為屋主刻意隱瞞,有時是屋主自己也不知情,例如海砂屋,有時從外觀根本看不出來,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屋主簽約時都有據實告知,以現況交屋,則無論何種瑕疵,屋主都不必負責。反之,如果屋主未告知,而且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已存在者,則不論屋主是否知情,屋主都必須負責,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
2、 有些差勁的屋主會故意隱瞞屋況瑕疵,避免影響成交或價格。如果發生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實務上屋主常會爭執自己並不知情,這時就必須依據客觀屋況作判斷,例如您所稱的天花板是否為新裝設的,如果是屋主新裝設的,屋主就不太可能不知情;又或是漏水壁癌,而屋主有重新粉刷遮蓋等情形,就幾乎可以認定屋主是故意隱匿。
3、 在民法上買方是否可以要求解約,必須視瑕疵狀況而定。如果瑕疵輕微,原則上是不可以主張解約,但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如果瑕疵重大,例如氯離子含量顯然過高或是房屋傾斜,就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此時買方就要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表達行使解約權之意思,這樣法律效力才不易有爭執。
4、 因此,建議先委請專業公信力單位進行氯離子鑑定,如果確實是高過標準甚多,不論屋主是否故意您都可以主張解約,如果又能證明屋主是故意隱匿,您還可以請求額外的賠償。
十一、 屋頂平台所有權之歸屬為何?
Ans:
屋頂平台與突出物屬公寓或大樓之共同使用,即各所有權人基於共同關係,享有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頂樓住戶得使用屋頂平台,但須得全體住戶同意,但不得於屋頂平台加蓋物體。
十二、 何謂「凶宅」?
Ans:
ANS:凶宅不能與鬼屋畫上等號,就目前房屋仲介業者規範,泛指「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或是「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
十三、 違章建築可以買嗎?
Ans:
1、 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有以下二種情況:一為實質違建,即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另一為程序違建,即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
2、 以上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建物,由於興建之時沒建造執照,因此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
3、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違章建築既然無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也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因此,即便違章建築可能有水、電、稅籍號碼、甚至門牌之編列也不因其變更使用者的名義,而擁有所有權。總而言之,違章建築的買賣實際上所負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
十四、 何處可以申請輻射屋檢測服務
Ans:
如原子能委員會、清大原子科學研究所、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輻射防治委員會、及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私人機構:如輻新、華鈞、貝克西弗等。(除原子能委員會免費外,餘均依坪數大小收費)。
十五、 我可能買到輻射屋了,請問我該做哪些事情讓我的損失減至最低?
Ans:
目前流傳在外的輻射鋼筋多發生在民國七十一至七十三年間,因此建物若為這三年間建造完成則有成為輻射屋的可能。
一般而言,自然界即存在微量的輻射量,因此房屋在建造時,若使用會產生游離輻射物質的建材(如鋼筋受到鈷60的污染),以致於房屋屋內所量測的輻射劑量高於房屋屋外的自然界背景值,就有輻射屋的嫌疑。
長期居住在輻射屋內對人體危害程度甚大,除可能引發紅血球沉降率增加、發高燒、出血等急性症狀外,還會導致白內障、不孕,增加癌症的誘發率。因此,不論是現在住的、想要賣出或希望買進的房舍,最好都能盡速委請經政府認證的合格檢測單位,進行輻射屋的檢測,並取得「無輻射污染」的證明文件,以保障家人的人身安全及維護不動產的價值。
旅遊
一、 消費者旅遊行程中發生行程縮水或變更,該怎麼辦﹖
Ans:
您可以要求旅行業者賠償沒有依照旅遊契約所訂定的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等項目的事宜,求償兩倍差價的違約金。但如果不是旅遊業者所造成的因素,例如天候、戰爭等因素,那麼為了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與利益,旅遊業者必須依實際需要,先徵求超過2/3的旅客同意後,再變更行程;如果變更的行程超過原本的費用,則須由您負擔,若少於原有的費用,則應該將多餘的部分退還給您。
二、 消費者參加旅遊行程,旅行社倒閉,怎麼辦﹖
Ans:
1、 如果是在出發之前,旅行社倒閉,可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當初所繳納的團費。如果是在旅遊行程中,發生旅行社倒閉,但剩下行程未完成時,可先繼續您的旅程,之後再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求償所付出的行程費用。
2、 建議您在參加旅遊行程時,應先確定該業者有沒有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如此在發生問題時,對您才會較有保障哦!
三、 留(遊)學途中發生問題,怎麼辦?
Ans:
1、 若您在途中發生業者所安排的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的服務不具備通常的價值及約定的品質時,可以要求業者改善。
2、 業者若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您可以要求減少費用;情節重大的話,可以終止契約。如果是業者的因素,而導致所提供的服務有低品質、高價格或與你的約定不符,使您受到損害時,您可以一併就損害請求賠償。
3、 有類似情形,建議以照相存證,使後續申訴處理較易達成。
四、 消費者買機票,如因故退票,常發生航空公司旅行社互推責任,怎麼辦?
Ans:
機票退票說明:
1、 團體票、量販票、包機或有載明不可退票之限制者,一律不可退票,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國際機票規定說明。
2、 只要不是上述之特殊國際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收航空公司所規定之違約金及退票手續費及旅行社之代辦退票之手續費。
3、 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機票以票上記載開票日起算一內年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適同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
4、 退票時間約4個月以上 (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將長達7個月至1年才會退下款項),因退票要經過旅行社票務部門或開票中心填表送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待航空公司財務部單位審核核准後,再通知領款或撥款給旅行社。
五、 因班機調整或天候不佳導致旅客滯留機場,航空公司應變措施,消費者不滿意,如何爭取補償?
Ans:
航班延誤通常航空公司會依照延誤時間提供電話卡、飲料、餐點及食宿,如已經CHECK IN之旅客,不滿其安排可以申訴。
六、 機票遺失了怎麼辦?
Ans:
1、 可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航空公司將會收取手續費,必須至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
2、 若客人在外站發生機票遺失,可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在機場櫃台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航空公司將會要求客人重新付費購買新票,並在機票上註明「遺失機票補發」旅客必須將新票票根及收據和刷卡單及護照影印本,回國後交由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新票退費,但會扣除一些手續費。
3、 若航空公司無法辦理補發替代機票,就必須要有:
1. 遺失地報案證明
2. 護照影印本
3. 機票影印本
4. 填寫遺失機票表格,等回國後再交由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遺失機票退票。
七、 什麼機票不能退?
Ans:
1、 團體票、量販票或有載明機票開立後即不可退票之限制者。
2、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者。
3、 包機機票。(一般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不會標示價格,而是寫上"CHARTER"字樣,此類機票不能辦理退票)
4、 部份航空公司規定乘客"NO SHOW"(未事前告知或人未到)即不可退票,就算全程未使用亦不可辦理退票。因此提醒您,若無法按原行程搭乘時,請務必事先取消訂位記錄。
5、 實體機票中之客戶留底聯遺失者。
6、 分段機票已使用之部份機票價值超過原購機票之價值者,即無退票價值。
7、 多數航空公司規定,機票需於開票日起算一年內申辦退票,超過期限者,將視同放棄。(詳細規定以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
8、 大陸民航則規定,需於機票上記載之有效出發日之止日前辦理退票(且須於效期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逾期將不受理退票申請。
9、 ※特別提醒:
1. 可辦理退票申請之機票,退款時並非全額退費,款項尚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手續費或罰金及旅行社代辦退票之手續費。
2. 優惠越多之機票,其扣收之手續費越多,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之說明。
八、 過期的機票可以退嗎?
Ans:
大部分航空公司規定(除民航外),機票退票期限以票上記載之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該期限者,將視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詳細規定以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大陸民航則規定須於原機票效期內始可申辦退票,且需於效期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過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
九、 消費者報名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泰國之旅,付團費1萬5千元及護照證照費,預定日後出團。消費者因是確定無法出遊,於出團3個禮拜前告知旅行社,希望退回團費。該旅行社只願退5千元,合理嗎?
Ans:
1、 證照費無法退還。
2、 依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第二款、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十、 消費者見到某航空公司機票便宜,即向該公司訂購國際機票,想要自由行。用信用卡簽帳付款5天後鄭君向該航空公司表明要更改日期,但該公司表示不可以更改日期,也不可以退票,合理嗎?
Ans:
1、 「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上記載得很清楚,可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明。
2、 購票後是否可更改日期,是否可退票,均於上列範本上載明清楚。若知道這些相關條件,當時已標明不可更改日期,不可退票,消費者則無法如願退費。
瘦身、美容
一、 加美容、瘦身中心等的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Ans:
1、 在健身會員部分,您在加入會員後15日內都可以要求退出,且業者必須退還會費。但如於契約簽訂前,業者已給您十五日以上的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了!超過15日後想要終止契約,需要視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退費處理方式。
2、 參加瘦身美容中心的會員,若是因為您個人的因素,而必須退出會員時,業者也不得拒絕退出申請。在課程實施前想解除契約時,業者可以從價金總額扣除百分之五以下的解約手續費;在課程實施後要終止契約時,扣除的費用就包括: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扣除已拆封的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百分之十以下的終止契約手續費。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將該筆費用退還給您。
二、 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Ans: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2、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 消費者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及就醫(請保留收據),並保留化妝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調解、申訴或直接訴諸法律方式,尋求救濟。
三、 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妝品,該如何退貨?
Ans:
1、 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販賣,這種消費方式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有特別保護的!
2、 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購買商品時要有販賣者的公司名稱、地址,商品也要標示清楚,才得以行使解除權。
3、 提醒您,收到商品的當天以及第七天為假日時,都不算在七天之內,並且,您在退還商品及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的時候,最好是用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4、 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要求退還已經給付的金額。
四、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向美容公司購買臉部保養會員金卡,終身課程。上幾堂課後,先生生意失敗,未去做臉,也無法繳貸款息,擬退還已繳款項,但該公司未交交付契約,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銀行與業者店合作辦理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性貸款,消費者無法繳貸,恐引發日後信用瑕疵。
2、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第12條規定:(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3、 業者以「一次繳費,終身享受」的噱頭使消費者一次付出龐大金額,消費者應考慮經濟能力,三思而後行。
4、 要求業者交付當時的契約書,並請銀行提供信貸契約書。
醫療
一、 發生醫療疏失造成病患傷害或死亡時,該怎麼辦?
Ans:
發生醫療糾紛時,消費者應儘速向醫院調閱病例記錄,並且影印下 來妥善保存,還必須蒐集相關的收據,以利日後求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亦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就醫療爭議做調處的工作。
二、 消費者來電諮詢藥品是否合法,該如何確認?
Ans:
1、 檢查藥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註明的廠商名稱、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主治效能副作用、適應性、禁忌、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等。
2、 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在網上查詢確認。
三、 使用醫療器材,發生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確認所使用的醫療器材是否是合法製造或輸入的商品?如果是,且消費者已經依照說明書正當使用醫療器材,卻仍發生傷害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對製造、輸入或販賣醫療器材的業者,提出刑事傷害及違反醫事法等告訴,並根據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 (應備妥因傷害支出的醫療等相關費用單據),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 除此之外,消費者還可向相關主管機關(衛生署或各地衛生局)舉發,獲得檢舉獎勵。
四、 質疑醫療院所收費不合理時,該如何爭取?
Ans:
1、 掛號費是屬於全民健康不給付的項目,所以原則上是由就醫者自付,但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所以,如認為收費不合哩,可詢問衛生局收費標準,有無核准或照核准收費。
2、 消費者除了掛號費之外,還必須負擔基本部分負擔額,高就診次者必須加收新台幣50到100元不等的費用。
3、 消費者如果質疑醫療院所有不合理的收費情形,除了可以選擇到其他醫院、診所就診之外,也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健保局轄區分局反應,或郵寄到健保局的申訴信箱:台北郵政117-900號信箱,以保障您的就醫權益。
五、 消費者因病請救護車協助送醫,車資、特別護士、救護技術員及救護設備費用昂貴偏高。如何反應?
Ans:
1、 消防局的119救護車是不用收費的,依照消防署緊急救護辦法以下人員適用於緊急醫療的定義:
1.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 孕婦待產者
4. 其他緊急傷病者
2、 如果民眾撥打119所派遣而來的消防局救護車向民眾收費,向主管機關(當地衛生單位)檢舉。
3、 由於消防局的119救護車僅負責緊急醫療業務並不負責轉院,因此當消防局的救護車將傷病患送至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後即完成任務,後續若傷病患有轉院的醫療需求,則必須由醫院安排救護車輛執行轉院,此時就會產生租用救護車的費用,醫院一般都會和救護車公司合作。
4、 所收費用應依照緊急救援法第20條規定,報衛生署機關核准。
六、 消費者到XX診所雷射去斑,眉毛、睫毛被拔除,眼睛受傷,皮膚變黑又醜,影響其夫妻生活,不敢上班。診所以1萬元保養品禮盒及6千元,致歉。然而消費者無法接受,向消基會詢問。
Ans:
1、 查明該診所是否為合法營業、即時拷貝病歷。
2、 請求損害賠償,如醫藥費、因身體受到傷害無法工作造成的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3、 因業務過失而造成消費者受傷,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4、 書面向本會申訴。
七、 消費者車禍左腿骨幹骨折,經醫院治療無法痊癒。一年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准,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請求本會伸張正義。
Ans:
1、 檢附病歷摘要及第二家醫院的診斷證明送達保險公司。
2、 保險公司應於請求權人(消費者)備有相關資料收件之次日起15日內給付理賠,若未於期限內給付應按10%,給付遲延利息。
3、 送件應親自送件(應經收件人蓋章)或雙掛號郵寄存參,以免日後爭議。
4、 拒賠應要求保險公司書面答覆,理賠管道除向保險公司總公司申訴外,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5、 書面向本會申訴。
八、 消費者牙齒被拔錯,如何爭取權益?
Ans:
建議根據下列民法條文爭取權益: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信、電訊
一、 新買的手機故障,可不可以要求退貨、換貨?
Ans:
1、 如果手機發生嚴重的故障,譬如電路板燒燬、軟體不穩定,於保固期內,可要求換新;但故障若是由消費者造成的,譬如掉落水中,就不能要求換新;不過也大部分商店均會承諾自購買日起算7日內,非人為瑕疵可以換新機。
2、 建議購買前貨比三家,先行詢問清楚相關規定,最好各種功能都要在店內檢查正常後再購買。同時,記住一定要妥善保存合約書、保證書及發票做為憑據。
二、 網路連線品質不佳,怎麼辦?
Ans:
1、 一般用戶要做網路連線時,通常先連結至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簡稱ISP)如HiNet, Seednet, So-net等,再透過這些ISP連線到網際網路。因此,首先要測試第一階段的下載速度是否達到業者宣稱的速度。這些ISP通常會準備連線速度測試網頁,讓您下載一個大容量的檔案來測試平均連線速度。可先上網到各入口網站,進行自我測試,至於速度測試網頁的網址可詢問各ISP客服人員。若是這個階段的測試結果離業者宣稱的連線速度有明顯落差,連到網際網路的速度自然不會令人滿意。可立即向客服人員反應。
2、 如果您使用撥接上網,改善連線品質最有效的方式,是改用寬頻上網。若您已經使用寬頻上網,則可考慮目前速度最快的光纖寬頻。
3、 如果您使用ADSL寬頻網路,須注意連線速度與您上網地點到最近的電信機房距離成反比,不一定能達到業者宣稱的速度,必要時可以考慮降速來省錢,或是改為光纖上網或用無線3G上網。
4、 有些ISP本身聯外頻寬不足,縱然您使用寬頻和它連線,與部分網際網路的連線速度依然不會變快。簽約ISP的聯外頻寬通常可以在該ISP的網站上找到,或可以詢問客服人員。另外,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也提供國內所有ISP互聯與國外連線頻寬資料。網址為http://map.twnic.net.tw/。
5、 使用ADSL、撥接、或第四台業者的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上網,網路連線經常中斷,難以連線,甚至無法連線的時候,請向ISP要求測試數據機和線路以排除障礙,若線路沒有問題則可要求更換數據機。
三、 消費者申請電信公司日租型服務,每日39元。門市表示要有每月月租費186元才能申辦,結果收到第一份帳單金額卻高達4128元,消費者僅使用不到10次,金額不可能這麼高,如再加上未到期金額可能累積達8千多元,消費者向該公司求證,該公司表示每次使用前須向該公司做開通動作,才能以日租型39元計算。但申請書都沒有明確記載使用方法,門市也沒告知須每次使用前要開通,向該公司反應,該公司只願減免1千元,消費者無法接受,要求該公司應給予合理的處理與說明。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看清楚當初簽訂之契約書是否有日租型每日39元之使用注意事項,約定須每次使用前要先開通,否則不應以此為收費標準。
2、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消保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保法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 新購手機螢幕顯示不良,於保固期內送修多次未修復,其後該公司竟稱手機已過保固期,需消費者付費始願意維修。
Ans:
1、 螢幕顯示不良等瑕疵在保固期內未修復,公司應負維修責任,保固期間的瑕疵不能以保固期已屆而停止拒絕維修,若屢修不復,公司應換新機給消費者。
2、 消費者應妥善保管維修單,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五、 中度智障王君在同學遊說下前往通訊行申辦手機,一共辦理三家業者每家各兩支門號,六個門號全數登記於王君名下,然王君僅取其中一隻手機,其餘皆交給該同學。後因該同學使用話費過高未繳,門號被停話,其後王君再前往同一家通訊行辦理其中一家業者第三個門號仍通過,但隔日又遭停話,公司於消費者要求解約過程中不予詳細說明,僅要求繳納違約金。
Ans:
1、 王君是否年滿20歲?若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引用民法79條。
2、 王君父母是否有向法院聲請監護?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六、 消費者向電信公司申辦電信服務,使用幾個月並無異狀,但後來的一年多都是無訊號或是緊急通話狀態,跟公司反應卻也無法提出解決方式。即便公司一直無法提供良好的服務,消費者還是持續繳費,直到快到期前2個月,消費者覺得太不公平而跟公司協調,公司才扣除那2個月的費用。但在其後消費者又突然收到公司的電信費1720元帳單,公司跟消費者表示消費者未解約,後來又表示會處理5百元,剩下的消費者自己處理,不然要提起法律訴訟。消費者主張花了一年多的月租費,客戶經常抱怨打不進來,造成損失、該公司也沒跟消費者說去辦停用、消費者覺得公司是在欺負人。
Ans:
消費者最好能提出和公司反應訊號不良或是緊急通話狀態的証明,往來除了口頭之外,應有書面如存證信函等,這樣才有憑據證明電信公司一直無改進服務品質的態度。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7-1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七、 本人於日前積欠某公司手機通訊費8906元,已於門市付清。但公司卻把債權於其後不久賣給匯承資產公司,而資產公司又多次向消費者索討手機通訊費用,以及洩露個人資料,造成消費者及其家人很大的困擾。要求公司應給予精神賠償。
Ans:
1、 資產公司索討手機通訊費用時,消費者可出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
2、 另該電訊公司因作業疏失,應給予消費者一個補償。
3、 若遭資產管理公司或其受託之催收公司之暴力、恐嚇、脅迫之
非法催收時,應立即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
0800-000-110,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例:錄音、錄影、信函、
照片等)交由警察機關偵辦。如無法取得相關具體事證
時,則請詳細記綠:非法催收發生時間、地點、來電號碼、債
權公司、催收人員姓名、催收公司及相關對話內容等資料,
俾利警察機關之查證作業。
八、 消費者98年1月19日至通訊行購買手機付定金1,000元,業者告知沒現貨要調貨,言明1月20日下午5點取貨,但消費者當日早上要取消此筆交易,詢問是否可取消退訂(消費者只買手機沒搭配門號)?
Ans:
付定金即表示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消費者反悔不買,即構成違約,定金會被沒收。
民法249條第二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九、 王君接到手機公司電話推銷新方案,並附贈品。王君口頭承諾願意。隔日看到詳細說明廣告,覺得不好,打電話去該公司要拒絕,但該公司卻說贈品已準備好,需附贈品費用1千元才可。如此推銷商品,王君一定要付這1千元嗎?
Ans:
消保法第二條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十、 消費者林君家裡安裝第4台有線電視接收,但是林君家除客廳一台電視外,另外兩個房間也有2台電視,每月收費是5百元,但是有3台電視收費應如何計算費用?目前系統經營者按每月5百另加一台收兩百五十元固共計1千元合理嗎?
Ans:
1、 有線電視收費是按戶收費,「戶」是指同門牌的共同生活的家庭而言,因此林君的情況應只收一戶500元。
2、 若是套房出租、頂樓加蓋出租、學生宿舍出租、民宿等較特殊狀況就留給系統業者與訂戶自行研議。
金融、保險
一、 出險時,該如何申請理賠?
Ans:
1、 出險時,在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申請書,並將保險契約內所約定的必要文件準備齊全就可以了。
2、 提出理賠後,保險公司最遲必須在十五天之內理賠。如果不能在十五天之內理賠,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從第十六天起,就要負擔年利一分的遲延給付利息。
3、 理賠申請記得要在二年內提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二、 投保後發覺不妥而後悔,可不可以退出?
Ans:
1、 可以後悔,但必須在收到保單的隔天起十日內,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退還保費,並且不收取任何利息。
2、 要辦理撤銷契約,可以掛號郵寄保單或親自帶保單向保險總公司辦理。但是撤銷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呢?如果您是親自辦理,就是從辦理時開始生效;如果您是用郵寄的方式,就以郵戳的日期零時起開始生效。
3、 如果在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但如果在撤銷生效前就發生保險事故,那麼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三、 投保壽險,應注意什麼事項?
Ans:
1、 買保險就是訂立一份保險契約,對於購買的契約內容必須先充分了解,仔細閱讀契約條款樣本及要保書上的「投保人須知、除外條款」等資訊。
2、 必須親自填寫要保書,不要由業務員代填,更不要在空白的要保書上簽名,以免日後發生理賠的爭議。
3、 消費者應誠實回答要保書的詢問事項,繳交保費時,要索取繳費憑證,並且核對投保內容與保費明細是否相符,繳費後要儘速拿到保單,以確定保險契約生效。
四、 王先生投保XX壽險、終身防癌險,兩年後罹癌,醫治後回診,12年間該公司均依約理賠。但在下一月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要求簽同意書:「保險公司無法給付癌症醫療險之義務…」。如何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1、 檢付診斷證明及醫院處方。
2、 檢附申請理賠次數,及遭保險公司拒絕文件。
3、 依與該公司契約22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依規定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依本條款該公司應履行理賠責任。
4、 書面向本會申訴。
保險法第54條(強制規定與契約疑義之解釋)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五、 消費者平常應該注意哪一方面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常識,才能在事故發生時不會手忙腳亂?
Ans:
1、 對業者而言:應了解經營事業所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並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移風險,減輕其意外事故發生後之財務負擔,能符合法令規範,提昇企業形象,使企業得以持續營運。
2、 對一般民眾而言:進入公共場所或使用相關商品,亦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六、 王君接獲電話行銷保單,口頭上承諾願意投保,以為只是電話上的允諾並不當真,保單寄來後,也不當一回事,日後卻收到銀行信用卡帳單催繳保費,王君該如何處理?
Ans:
1、 電話行銷在通話時,業者均已作錄音存證。
2、 保險人於接到保單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因此請慎重考慮是否投保電話行銷的保單。
七、 何謂「投資型保險」?
Ans: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種類,依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2點所示,區分為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連結型保險及變額年金保險四種;而萬能壽險或利率變動型壽險,因不符合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件,故非屬投資型保險之範疇。
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及範圍包括那些?
Ans: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其給付項目及金額如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給付新台幣20萬。
2、 殘廢給付:最高給付新台幣150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共分15等級178項,最高給付限額150萬)。
3、 死亡給付:定額給付新台幣150萬每一事故給付人數無限制,因傷後死或因傷致殘廢者,每一人最高給付新台幣170萬。
九、 申請金融卡、信用卡時,要注意什麼?
Ans:
1、 您要詳細閱讀申請書及契約內容,尤其是關於卡片遺失時辦理掛失手續的方式、以及發卡銀行負擔損失的範圍、時間起算點等規定。
2、 其次,還要注意卡片遭別人冒用、盜領時,持卡人應負擔哪些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3、 另外,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如何通知發卡銀行,以及關於各項手續費用的計算、循環信用利息的利率及最低應付金額等問題都應注意。
4、 辦卡時,要直接將申請資料以雙掛號郵件直接寄銀行信用卡部,以免個人資料外流。
十、 金融卡、信用卡遭盜領、盜刷時,該怎麼辦?
Ans:
1、 發現遭到盜領或盜刷時,應立即通知銀行,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2、 民事上,如果銀行認為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卡持卡人必須自行負擔被盜領、盜刷的金額,那麼就應該由銀行負責證明。銀行若無法證明,就必須負擔持卡人遭到盜刷、盜領的損失。
3、 防範盜領的自保方式有:常補登存摺、按鍵時以手遮住以免密碼外洩。
十一、 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該怎麼辦?
Ans:
1、 當您的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銀行,或是向銀行指定的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發卡銀行會和您核對最後一筆刷卡或提領紀錄,這個手續必須繳交掛失手續費。
2、 有些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會在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天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資料再通知銀行。
十二、 銀行貸款提早要還款是否要罰違約金?
Ans:
依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十三、 金融機構將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後,債務人應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Ans:
1、 債務人應先洽詢原債權金融機構,確認移轉之債務類型、金額及買受之資產管理公司名稱等資訊後,再與該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方式。
2、 債務人如擬與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時,宜於清償完成後取得該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並保留相關還款約定及付款憑證等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3、 若遭資產管理公司或其受託之催收公司之暴力、恐嚇、脅迫之非法催收時,應立即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例:錄音、錄影、信函、照片等)交由警察機關偵辦。如無法取得相關具體事證時,則請詳細記綠:非法催收發生時間、地點、來電號碼、債權公司、催收人員姓名、催收公司及相關對話內容等資料,俾利警察機關之查證作業。
十四、 如何維繫良好的信用紀錄?
Ans:
1、 排除沒有工作,沒有正當收入等個人因素,信用不佳可能是因為過去與銀行往來紀錄不佳,而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存了不良信用紀錄所造成。
2、 消費者如果使用信用卡不按期繳款,甚或被強制停卡;辦理貸款未按時清償,有逾期、催收或被轉銷呆帳紀錄;使用支票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有破產紀錄;有債務協商及毀諾註記、或更生、清算註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等,而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紀錄時,未來無論在任何一家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任何貸款、保證、開立信用狀等,銀行都將參考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當事人之其他信用資料加以評估決定是否核准。所以保持良好的信用,在申請辦理貸款或信用卡等業務時,將會有比較容易獲得核准或可以享有比較低的貸款利率的加分效果。
3、 不良信用紀錄是可以避免的,請牢記下列口訣:
1.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各種相關信用卡、貸款等帳單要準時清償。
2. 「不是必要、千萬不要」:使用信用卡及辦理各種借款前,應仔細衡酌自身償還能力及必要性。
3. 「不輕易毀諾,永保信用」: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
4、 消費者如果想知道自己的信用狀況,可以臨櫃或書面向聯合徵信中心提出查詢申請,但是僅限於查詢自己的信用資料。如果發現個人信用紀錄有錯誤,消費者可以敘明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逕向原資料報送銀行反映提出申請更正,聯合徵信中心會根據銀行來函內容依程序辦理。聯合徵信中心網頁:http://www.jcic.org.tw
十五、 消費者銀行存款全額保障之內容及期間為何?
Ans:
在98年12月31日前,凡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其存款人之存款受全額保障。全額保障範圍包括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存款本息暨同業拆款,即原限額保障措施下不保之存款項目,如外匯存款、金融機構存款及政府存款等均納入全額保障。
補習
一、 向補習班報名後,想要退班,可不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Ans:
1、 想要退班時,必須先查看和補習班所簽訂的合約、補習班的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上,有沒有關於退費的約定,如果沒有,可以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2、 有關退費比例請向當地縣市教育單位查詢。
二、 5月初劉君向B補習班報名並繳費參加“國家高普特考”班,向來標榜錄取率特高的B補習班表示先繳費先劃位,於是劉君繳清所有費用3萬8千元並取得5本講義,預定7月初開課。劉君於6月初向B補習班表示因工作調動無法參加補習,但補習班只願退50%金額,因為相關講義也要列為扣除金額,合理嗎?劉君表示講義均尚未使用過,完好如新,願意退還,不被補習班接受。
Ans: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第九條: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第四款
補習班所收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搬家
一、 消費者當時搬家費為8千元,但之後才說要加2千元,消費者不能接受。
Ans:
1、 要搬家前,建議先上「行政院消保會」下載搬家公司定型化契約範本參考。
2、 建議消費者僱用崔媽媽基金會評鑑之優良搬家公司比較有保障。
3、 與搬家公司簽訂書面契約,簽約時,請記得確認搬家契約書上及搬家車輛的公司名稱是否與您所要找的搬家公司一致。
4、 可參考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與搬家公司交涉注意事項」。http://www.tmm.org.tw/pub/movebk-3.htm
運輸
一、 使用網路刷卡購票方式購買高鐵來回車票兩張,於前往高鐵站取票時,因人工窗口大排長龍,遂使用自動售票機依照自動售票機之指示插入網路刷卡購票之信用卡購買來回車票兩張。月底收到帳單時,發現重複扣款,遂去電高鐵客服,客服人員表示是因消費者操作機器不當,所以當天多買車票,而網路刷卡未取票,亦不退款。
Ans:
如果消費者確實網路刷卡購票而當天因人工窗口大排長龍並未取票,恐難要求退款。
二、 雕刻品從外國以快遞公司託運至國內,消費者收到貨品打開時,發現外箱完整無損,但該雕刻品已多處斷裂,經向快遞公司反應後,快遞公司竟自行判定無過失拒不受理賠償,消費者質疑公司球員兼裁判,顯然對消費者有欠公允。
Ans:
1、 快遞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快遞公司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不在此限。
2、 向本會申訴。
三、 計程車跳表收費,因車子輪胎大小不一,收費有差距。
Ans:
書面向本會申訴或向交通部反應。
四、 民營大客車,有不按時發車狀況(特別在年節長假時)。
Ans:
1、 建議業者平時應準時發車,否則消費者會給予負面印象。
2、 年節時如有狀況,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並說明應變之道。
五、 郵差送掛號信,消費者常抱怨明明人在家,郵差卻丟了一張領信通知在信箱。
Ans: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或直接向郵政總局反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0800-700-365,電子信箱:eyes@mail.post.gov.tw
六、 郵件及快遞寄丟了或毀損了,怎麼辦?
Ans:
1、 若您的包裹、快捷等郵件遭到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以根據郵政法來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2、 要注意的是,寄件人或收件人若要請求補償權利,必須從郵件交寄那天算起,超過六個月不追討,就會無效了。而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內曾經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這郵件,也以已經請求補償來看待。(郵政法第34條)
3、 如到其他民營業者託運,要記明價值及品名內容,以免遺失後發生爭議。
婚紗攝影
一、 消費者趙君於日前到婚紗攝影店預定拍攝婚紗照,總價金為6萬元,先付定金 3萬元,次日趙君發現該婚紗攝影店收費太貴且所提供之服務等等也不夠理想,想反悔,但該婚紗攝影店表示定金將全部沒收,合理嗎?該婚紗攝影店並未給趙君契約,只開列一張收據。
Ans:
1、 依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可以審閱5天。
2、 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
第八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洗衣
一、 王君將其新羽絨衣送洗變形,洗衣店也照標示洗衣方法洗衣,只願賠償洗衣費,王君要求賠其衣服價值1萬元。
Ans:
1、 若洗衣店依照標示方法洗衣,則難以歸責於洗衣店,應向羽絨衣販售商店求償。
2、 倘為貴重之衣物,建議與洗衣業者另訂契約,較為妥當。
洗衣定型化契約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高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其他
一、 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Ans:
1、 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2、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非因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二、 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為何?
Ans:
1、 契約範本只是參照用,並不具法律效力,但仍建議消費者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2、 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您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然可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3、 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您的權利。
三、 網路購物,以刷卡消費,又發生問題,該怎麼辦?
Ans:
1、 如果是商品的瑕疵,先檢查合約書的保固條款,並找出發票,確認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連繫後,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法。
2、 網路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
3、 網路刷卡後,在業者送貨到家七日內,可以向廠商要求解約退貨,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並通知發卡銀行先將該筆帳款列為爭議帳款或扣回。
4、 網路無國界,所以向國外網站購買的商品,在退款程序上會遭遇困難,所以刷卡前最好先檢查網路購物公司的營業地址是否在國內,以免求償無門。
四、 消費者汪君購買藝文表演入場?定型化契約作為範本,但是於演出前10天,汪君因為當日有事情可能無法前往觀賞,要求退票。但是業者表示怕黃牛操縱票價,不接受退票。
Ans:
有的業者於演出前10天酌收10%~30%的手續費才接受退票。有的業者一律不接受退票換票,建議廣電委員會應研擬,定型化契約範本。
五、 吳君向隔壁棟社區承租停車位已兩三年,今隔壁社區換保全公司,表示承租合約係偽造,招攬警衛私自捲款已脫逃,吳君不准再使用停車位。
Ans:
1、 吳君承租2~3年,管委會都無異議,表有默示之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169條,可據理力爭。
2、 建議吳君與社區重新訂定契約。
民法第169條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六、 陳小姐向年X系統購買演唱會票券,因不慎遺失票券,是否可請求補發?
Ans:
票券為無記名之有價券,請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破損或造成辨識困難者,或票券過期,恐無法提供任何補救措施,不過過去曾有案例,經消基會介入並建議,請消費者簽下切結書,如演唱會開場後,座位尚無他人使用,消費者即可進場。
七、 劉小姐為小朋友購買遊樂園套票,沒用到幾張,遊樂園倒了,請問是否那兒可以申請退費?
Ans:
1、 若您當初所付費用為刷卡方式進行消費,消費者可比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及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於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載明商店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建議儘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發卡銀行退回該筆爭議款項檢具資料包括:信用卡簽單、發票、賸餘價值證明文件、未使用服務證明(如剪報)、申請退款原因聲明書等文件,經由發卡銀行申請退款。
2、 如果在賣場〈如大潤發〉用現金所購買,請檢具購買憑證如發票等向賣場申請退費
八、 加入健身中心等的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Ans:
應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96年8月15日實施)辦理:
五、(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屬訪問、郵購買賣者,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
雙方得終止契約。
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
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繳交入會費後七日內未使用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九、 張先生最近因經濟不景氣被公司裁員,為貼補家用買了一部汽車作為計程車使用,二個月後,他發現引擎發動時有異音,已經修理過了還是沒改善,希望車商能換台新車
Ans:
張先生所購之汽車係為營業所用,但張先生為使用者,依法院前有判決,適合用消保法,但還是建議張先生至〈業者〉之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 丘小姐之公司最近要結束營業,但與某公司租用之影印機租約未到期,不過有電話通知該公司要終止契約並請搬回該機器及退還保證金,可是該公司遲遲未搬走影印機及退還保證金,還寄帳單請邱小姐公司支付月租費。
Ans:
丘小姐公司所租用之影印機係為營業所用,依照法院前有判決,適用消保法,還是建議丘小姐至影印機出租公司之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一、 對於一樓及地下室的住戶,因為有獨立之門戶進出,沒有使用電梯等公共設施,可否拒繳管理費?
Ans:
1、 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價值及使用效益仍然與大樓整體的外觀、結構、維護等息息相關,甚至提高整棟建物之交易價格,因此仍應分攤管理費,一樓未使用電梯的住戶,可建議管委會酌減管理費。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規定,未繳交管理費,經管委會催繳無效者,管委會可以上法院提出告訴。
2、 建議:如有租屋、搬家、大樓管理等相關問題可洽詢崔媽媽基金會。
十二、 林小姐抱怨樓上住戶的冷氣機水,滴滴答答的滴在她家遮雨棚上,不但造成污染,亦吵得她經常夜不安眠。
Ans:
1、 建議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環境保護局根據檢舉前往稽查、勸導、取締外,也會鎖定大樓,查看有無滴水現象。
2、 雖然「廢棄物清理法」並未直接規定處罰冷氣滴水,而是在該法第二十七條當中授權地方政府「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可以處罰,台北市環保局就是據此公告冷氣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要求冷氣機之冷凝水未經適當排水管道排除而直接或間接滴落地面,經勸導七日後仍未改善完成者依法處罰。若不符規定且又未限期改善,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三、 林小姐週年慶到百貨公司消費,百貨公司有買三千送三百抵用券之優惠,可是該抵用券有限定使用期限。
Ans:
依規定無償取得之抵用券,百貨公司可以限制時間使用,建議消費者及早使用完畢,以免超過時間不能使用。但若經由消費方可取得的抵用券、贈品券,可視為有價取得,雙方有對價關係,消費者得主張使用期限之規定無效。
十四、 甲君投資購買某企業之生前契約,買前約定可以自由買賣,數日後欲出售給親友,發現業者又增加了許多約束買賣條款,以致投資者有吃虧上當之感。
Ans:
1、 可以先參考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原則上契約之條款,不能有不利於消費者才對,否則可視為無效。另外更改、增加契約內容,要經甲乙雙方同意。
2、 生前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主。若以投資為目的購買,則不適用消保法,應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五、 李君搭乘外國航空公司的飛機赴國外訪友,在飛機上購買了項鍊一條,送友人當禮物,因為太小不合適,又攜回台灣希望能更換,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各個國家的飛家是該國領土的延伸,所以在飛機上的消費,端視搭乘的飛機屬於哪個國家,再向該國辦事處提出申訴。
2、 也可向觀光局查問有無處理的案例。
十六、 王君在A停車場停車時,不慎踩到地上針頭,遭刺傷腳踝,王君懷疑該針頭有病毒,心生恐懼要求停車場業者負責賠償。
Ans:
依據消保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故消費者應即刻告知停車場管理員,並到醫院處理傷口,拿到醫生開的診斷証明,要求業者負起賠償責任。
十七、 就讀大學的李同學家住外地,日前客運業者,推出優惠券,李同學購買一整本的客運優惠票。但近日李同學搭車出示車票時卻被拒絕,原因是車票過期,業者要求因過期而不能使用,車票上印有兩個月的搭乘期限。
Ans:
根據「公路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已經違反消保法規定,現在不只禮券不能登載使用期限,依法「預售型」、「無記名」的客運票也不能限制使用期限,消費者如果有過去購買的車票上面 印有使用期限仍可以繼續使用,如果客運業者拒絕,則可向消基會申訴。
※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 目前消費者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時,一般是以信用卡或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等2種方式付款,其中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如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預定服務未獲提供等符合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特殊情形,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如消費者以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方式購買商品時,因為貸款契約存在於銀行與消費者間,與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間之消費契約,二者係各自獨立。未來消費者如發生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店家經營不善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等消費糾紛,消費者仍然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予銀行。如拒絕支付款項時,就可能因此發生逾期繳款的情況,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不良紀錄,影響個人信用。
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與遞延(預付)型商品結合之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權機制。即銀行與商店合作辦理遞延(預付)型商品之消費性貸款時,如果發生商店無法提供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借款人得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使用紀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只要經銀行查證該商店確實有經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主管機關認定歇業或其他經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敘明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等情形時,借款人即不需再繳納其申請停止繼續付款後各期未繳之貸款,或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金額。
三、提醒民眾,該機制並不溯及既往。另外,到商店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如一併有消費性貸款需求時,請注意商店所提供之合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是否已載明具有該項機制之相關條文,交易完成後亦請保留買賣契約、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紀錄等證明文件,一旦發生該商店倒閉情形時,則請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並檢具必要資料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付款之申請。
一、 王君於A賣場購買麥片,賣場海報上標明減價促銷,回家後檢視發票,發覺並未減價,詢問賣場,賣場表示收銀機電腦未更改價格。
Ans:
1、 請以拍照或持有海報等方式並持發票至賣場向業者提供證據,要求退還差價。
2、 賣場若不退差價,建議向本會申訴。
二、 生鮮食品利用網路銷售,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拆封即不可退貨之約定是否合法?
Ans:
銷售方式若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或訪問式買賣時,消費者可依據規定主張解約退款。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顯然為無效之規定,因商品有檢視之必要而拆封,企業經營者不可拒絕消費者解約退款。
三、 李君向第4台購買靈芝粉一套6瓶,廣告宣稱,不合則退。李君食用二瓶後,身體感覺不適,要求退還未開封之另4瓶,因為療效有限。
Ans:
1、 先確認係「感覺不適」或「療效有限」,若屬前者,業者應即退費,並就醫療部份賠償支出費用。
2、 若有身體不適,建議取得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因果關係,主張商品瑕疵。
3、 健康食品應於中文上標示衛生署的許可字號和「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另應檢示商品內容、成分、有效期限、核准功效、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警語等。
4、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5、 向電視第四台購買商品,應未得於購買前檢視商品,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主張。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四、 王君看電視廣告,宣稱健康食品「維力康」商品可保肝,由工研院研究。王君電詢工研院,該院卻告知與客戶簽有保密協定,王君如何確定功效?
Ans:
1、 先確認有無健康食品標章,或到衛生署網站查詢。
2、 健康食品可宣稱護肝功效。
五、 楊小姐為其小孩購買3萬元「轉大人」的健康食品,共吃半年,結果無效,再買2萬元加強錠,全吃了也無效;要求退費5萬元。
Ans:
1、 消費者因廣告而購買供小孩食用,且廣告強調或保證可達一定效果,若無效,可要求退費。
2、 第四台廣告疑似誇大不實。
3、 該廣告是否有強調「轉大人」之效果,否則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六、 王君至XX超商買白蘭地酒1380元,當天報紙廣告價1250元,完全相
同的禮盒查詢價格亦同,想知道其權益。
Ans:
若為同一店家,可持報紙廣告要求退還差價;如非同一店家廣告,原則上無法退還差價,建議消費者貨比三家不吃虧。
七、 購買人蔘精附贈調理酒,隔天發現附贈調理酒有效期限已過,事後向業者反應,主張把人蔘和贈品一併退貨,可是業者主張只能退換贈品,商品無過期不能退貨,合理嗎?
Ans:
1、 消費者要求廠商連帶主要商品退貨不合理,發生問題的商品只是贈品。
2、 主商品並無過期,所以只能對於贈品退換貨,不能主張全部商品退貨。
3、 依主從關係原則,應按比例原則,商家更換附贈之商品應屬合理,消費者要求全部退貨似有過當。
民法3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八、 到民生東路一家店吃早餐時,貢丸湯的貢丸咬到碎骨頭,牙齒一陣刺痛,痛了一整天!晚上看牙醫,才知牙齒裂開了!補牙或植牙需要數萬元,想要求店家賠償「補牙費用」
Ans:
1、 在店家咬到碎骨頭的當下,是否有直接向店家反應或有其他人看到或知悉,否則事後再反應,可能很難證明是當天吃早餐所造成的結果;反之,可以向店家要求部分的補償。
九、 到淡水「謝X魷魚?」商店,叫一盤魯味?合拼盤25元,吃到一半,店家換價目表改為30元;太扯了,中途調漲5元。
Ans:
業者張貼之價目表,視為邀約,而消費者是看見價目表為25元才購買食用,故消費者只需付費25元。
如業者強行收費30元,建議向本會申訴。
其他商品
一、 鞋子拿錯號碼,可以換嗎?
Ans:
只要消費者未穿過,可向業者換貨。
二、 昨天買的衣服,今天不要了,可以拿去退錢嗎?聽說有7天鑑賞期?
Ans:
1、消費者因為商品不喜歡,就要求解約退款,可能很難說服業者,不過建議消費者可以試試看。因為有些企業經營者,為了事業之永續經營或是以服務消費者為最終極目標。
2、消保法第19條定義之特種買賣才有7天的鑑賞期。
三、 台北市林口街路邊攤,海參疑似蒟蒻做的,是否可做鑑定?
Ans:
建議向當地縣市政府之衛生局申請做化驗。
四、 消費者甲欲購「X氧機」,至某醫療用品店購買。店家表示因無現貨,故以照片(類似目錄)讓甲確認,甲預付定金後,家人已另購一台且售價甚低,故甲通知該店,表示要退貨並請歸還已付定金。
店家只願讓甲換等值維他命,不願退現金,甲是否可以消保法第19條只看目錄未檢視商品來解約退款?
Ans:
1、 郵購買賣主要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的情形;本案即屬此狀況。
2、建議消費者用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提出解約退款的動作。
消保法第10條: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五、 在某嬰兒用品店買小孩衣服,被推銷買五千元「電子禮券」,殘值的三千多元於家中遭小偷,「電子禮券」被偷已報警,要求店家補發禮券遭拒!
Ans:
1、 無記名電子禮券,認券不認人。
2、 建議與店家溝通,請從檔案資料查出屬於消費者「電子禮券」的號碼。若有人持此號禮券來店消費時,請通報警察幫忙循線抓竊賊。
3、 來會申訴。
六、 王君欲購健康器材給母親作為生日禮物,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ns:
1、注意商品標示:合法標示安全標章之健康器材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經鑑定檢驗,若為製造工廠未按鑑定標準生產致發生事故者,製造工廠應負全責。
2、詳讀使用說明書。
七、 使用精油發生問題,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若使用精油發生了問題,應該保存剩下的精油及說明書,以做為證據,向消基會申訴。
2、 精油不是藥物,但市面上所販售的精油卻多宣稱可改善睡眠、預防感冒等功效,這是藥事法所禁止的。
3、精油如果宣稱可以抗菌、殺菌,企業經營者就必須提出科學證明,並申請藥品許可才能上市;精油如具危險性,業者也應該在明顯處標示危險的警告標語;業者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必須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害。
八、 本人於96年11月初向某公司購買一台數位相機,於97年9月底開機時,發現螢幕無法顯示影像後,即送請公司維修站維修,維修人員表示因電池漏液侵蝕主機板,需更換主機板約8000元。本人覺得不合理,又於97年11月3日再送請公司其他維修站維修,這次表示係受外界液體侵蝕主機,需更換主機板約8300元,在無保固範圍內前後說法不一,11月10日向該公司提請申訴,仍未釋疑,要求公司應無條件維修相機。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查明保證書內的保固範圍與期限。
2、 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九、 本人於97年6月28日向貴公司XX生活士林店購買超輕健行登山杖1700元,經使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7月5日欲退還,公司宣稱是本人使用不當造成表面氧化,只願意換取其中氧化的一節,但本人於購買時公司銷售人員並未告知正確使用方式,本人不願以完整之價格購買有瑕疵的拼裝商品,要求公司應處理退貨退款事宜。
Ans:
1、請消費者先檢視商品使用說明書內容。
2、 說明商品瑕疵之法律責任:依民法第三六五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通常商品不致於短短一週內產生氧化現象,故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十、 本人煮湯時,透明鍋蓋橫向爆裂開了一大縫,幸好當時趕緊把鍋蓋拿開暫時放在鐵鍋上,次日晚上,回家進到廚房發現整地都是碎片,才發現是鐵鍋上的玻璃蓋另一半全都在地上,也不知是如何爆開,所幸無人受傷。
後與該品牌業者聯絡,回應為一年保固,一年以上無保固且無法更換,但此耐熱鍋商品功能宣稱可以空燒、耐高溫,卻只保證一年不會裂開,是否一年以上的使用就有爆裂與安全疑慮呢?因本人無法提出購買時間,該品牌業者說只能重新購買。
Ans:
1、建議消費者拍照存證,並以書面申訴方式,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完成申訴程序。
2、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傢俱
一、 消費者吳君參觀傢俱展覽,看中系統傢俱組,含床櫃、書櫃、衣櫃共計20萬元,售貨員要求用信用卡付15萬定金,餘款待送貨時再付。次日吳君發現實在太貴,又未給商品規格尺寸,只收到一張簡單收據。想要求退款,可行否?業者表示定金要沒收。
Ans:
1、建議消費者先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民法249條第二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同時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消費者有無確見商品實體,若無,得主張為郵購買賣,7日內退貨。
二、 本人陪同弟弟到展覽會場選購床墊,當時德X奈美攤位的小姐拉著本人強力推銷,而弟弟則到附近攤位逛逛。對方售貨小姐詐騙本人,稱本人之弟弟不僅喜歡,並一定會買該床墊。而同時德X奈美的男售貨員也詐騙吾弟,表示本人已買該床墊。對方售貨小姐在本人迷迷糊糊之情況下,拿出一張訂購單要本人填,也未向本人說明相關訂購規則,就要本人刷卡付訂金。
本人與弟弟返家後才發現,此件買賣契約實乃該公司之詐欺所做成。本人隨即去電詢問,已繳之訂金是否可換其他商品?對方說只能換限定商品。經本人查證,該公司所報之價錢皆為浮報,竟比市價高出數千到數萬元不等。又此公司無門市,要如何保障售後品質跟服務呢?本人主張對方應退還訂金12000元,若不退就請其以後不要再參展騙人。
Ans:
1、如何證明是詐欺,有事實上認定的困難。
2、 需要提起民事訴訟嗎? 不一定,建議先行寄發申訴函,並向有關單位先申訴,若仍無善意回應且標的金額足以滿足提出訴訟之成本,則再考慮提起訴訟。因為訴訟是最後一道防線,溝通未破裂前,仍以協調為主。
3、 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退款,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甚或商品價格高於一般市價等調查資料…等),正本寄業者,副本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三、 日前,往世貿參觀,經公司人員推銷訂購沙發,公司宣稱七日即可交貨,但公司卻送來小於訂購尺寸之沙發,公司辯稱係出貨錯誤,消費者已將舊沙發交由公司處分掉,公司卻搬來一副舊沙發,要消費者暫用,至今遲遲未能依約定交貨,公司顯然無法履行契約,消費者要求公司應速將舊沙發搬離,並依法加倍返還訂金共四萬元。
Ans:
1、 本案已於訂定契約當時清楚說明規格,消費者可要求業者依約行事,否則應付違約金。
2、 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業者履約,否則應付違約金,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四、 向公司訂製床頭箱乙只並當場付清所有價金7500元,公司第一次送來一組,規格完全不符所需,當場再由司機運回,事隔多時,公司張小姐電話告知高度不符合,遭消費者拒絕,並請公司依照訂製規格製作,張小姐稱師傅無法製作消費者所訂製規格之商品,於是消費者請求取消並退還定金,但其後公司張小姐與會計洪小姐開始互推,避接電話,消費者請公司速退還定金。
Ans:
1、本案已於訂定契約當時清楚說明規格,消費者可要求業者依約行事,否則應付違約金。
2、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業者履約,否則除全額退款外,應支付違約金,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正本寄業者,副本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五、 消費者8月份訂床墊一個,9/6收到貨,使用一周後覺得腰酸背痛,向公司反應要更換,公司小姐說包裝已拆除,廠商不接受換貨,或許可以加錢請廠商運回處理,說要請銷售員與消費者聯絡,至今無下文。且床墊邊緣坐下會凹陷,消費者覺得有偷工減料之疑,希望退款或換貨。
Ans:
1、 腰酸背痛部分需要醫師診斷證明,證明有因果關係。
2、 建議消費者寫好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照片、廣告DM…等),寄消基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正式申訴處理。
汽車
一、 A君於去年六月間買了一輛新車,王姓業務員遊說可以代辦保險。A君看他服務熱誠,保費就交給他辦理,事後因工作繁忙忘了要收據。事隔三個月後,發生車禍,找保險公司理賠,才發現保費被業務員私吞。向車商反應,發現王姓業務員已離職,而車商表示不負責。
Ans:
1、 消費者買車險要索取收據及保險卡,並核對保險書內容是否正確、金額是否相符。
2、 盡量以支票〈劃線用禁止背書轉讓〉或刷卡付款、支票要抬頭指明公司,並請業務員簽收並蓋公司章。
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二、 林小姐於去年3月買了一部車,付2萬訂金,其他金額向銀行貸款。繳到去年 9月,因失去工作、無收入,無法續繳貸款,車子被銀行人員拖走,心急如焚,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林小姐若與銀行貸款購車,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通常應包含條款如下:
第二十一條 附條件買賣特別約款
第一款、(保留所有權約款及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條件)買受人自繳清全部價金之日起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於買受人未繳清全
部價金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保有。
第三款、
(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權請求權之一)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不依約定給付價者。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款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款、(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權請求權之三)
出賣人依第三項約定取回標的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買受人。
出賣人不經前款事先通知,逕行取回標的物時,如買受人在出賣人取回的標的物後十日內付清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2、 建議林小姐十日內付清,如契約分期攤還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並得請求出賣人交還車子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三、 王君未滿18歲購買機車,因為沒上班,繳不出款項,母親提問該如何解決?
Ans:
若王君的狀況符合下列法條所述,則母親可寄存信函主張契約無效。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四、 看了車子後,當場就簽約下了定金,之後想取消怎麼辦?
Ans:
契約成立於一方邀約一方承諾,交付定金可視為契約已成立;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
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付的定金。
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關於契約的審閱其舉證責任在於業者,業者常予消費者簽署充分審閱同意簽名,建議消費者簽名時附上簽名日期,得以主張審閱期不充分。
五、 王君的汽車頂上裝行李架置放衝浪板,結果螺旋帽鬆脫,行李架飛走,幸虧沒傷到人,可否要求賠償。
Ans:
螺旋帽是汽車本身之裝備,或是消費者事後加裝的,會影響求償之結果。建議王君向購買加裝行李架之車商或車廠求償。
水、電、瓦斯、汽油
一、 謝先生來電諮詢:電費因增加度數過高,本來兩個月大約只有3千元的消費,想不到這次的電費突然增加到1萬元以上。
Ans:
1、 電費較以往增加,可能是因為最近添置用電設備、夏天使用冷氣機、冬天使用熱水器或暖氣或是過年、喜慶等特殊情形而多用電。
2、 若懷疑抄表錯誤,請抄錄當時電表指數,向台電服務單位核詢。
3、 若懷疑其他因素所致,亦可向台電服務單位查詢,或要求鑑定電錶。
二、 汪太太最近發現家裡的桶裝瓦斯有問題,好像有偷斤減兩,希望消基會能幫忙。
Ans:
1、 建議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注意標示及使用期限。
2、 如果真的懷疑桶裝瓦斯偷斤減量,建議消費者自己準備磅秤,自己來把關,秤看看是否與桶上標示說明相同。依標準計算,瓦斯桶總重減掉空瓶應有20公斤或16公斤的瓦斯。
3、 向消基會書面申訴。
三、 王老先生與孫子在家,有人藉口瓦斯公司進行瓦斯安全檢查,王老先生不疑有他就讓他進來。後來在沒有經過王老先生同意下,業務員就拆下瓦斯接頭,並自行換新,要價二千多元。事後王老先生覺得不妥,向本會申訴。
Ans:
1、 本案是屬訪問買賣,所以王老先生可將收受商品第二天算起,七日內用書面(存證信函)提出解約退款。倘業者不予退款,向本會申訴(存證信函正本寄給業者,副本寄給消基會)。
消保法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四、 李小姐來電諮詢,台北的水質有需要買濾水器嗎?開水要如何煮才算正確?
Ans:
1、 濾水器只是過濾水中雜質沒有殺菌功能,而且會把水中好的養份過濾掉,環保署有出版「安全用水手冊」及濾水器的材質功能分析,請向各環保局索取。
2、 煮沸開水,然後打開蓋子大火煮5分鐘可除氯,再轉小火煮10分鐘可殺菌。
五、 林小姐到XX運動中心游泳,但聞到很濃的漂白水味,懷疑到底有合檢驗標準嗎?而且SPA區的水,是有循環的水,還是死水?
Ans:
XX區運動中心是隸屬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經營,詳情請打1950到台北市政府諮詢。
六、 張三某日開車到加油站,加了30公升無鉛汽油,懷疑加油機不準確,有少加情形,向消基會投訴。
Ans:
1、 按全國各地方度量衡計均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2、 客戶到加油站加油時,應檢視加油機流量表之面板上是否有貼標準檢驗合格之「同」字標章;若有,則代表標準檢驗局所認定的。
3、 依標準檢驗局檢定之標準加油機,流量計容許正千分之三之誤差(也就是會比實際油量多)。
4、 消費者如有疑義,可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同測試流量計是否有誤差。
5、 可到消基會申訴。
影音商品
一、 在唱片行買了一捲錄音帶,返家後發現裡面不是他喜歡的歌曲,想要退貨,可以嗎?
Ans:
1、 不喜歡不是解除契約的理由,因為當初購買時,商家是公開陳列,經過消費者自行挑選買的,屬現品實體買賣。
2、 消費者不喜歡商品就可以退貨的權利只有在消保法第19條所陳述的試問式買賣→郵購或特種買賣。本案消費者主動到店家購買、有看到實物;且一般唱片行、錄音帶、CD之商家,應會提供試聽,就是要避免消費者不喜歡要退貨的困擾。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二、 消費者買了一套數位學堂的錄影帶,隔日打開發現少了兩片,跟商家反應未獲處理,如何爭取權益?
Ans:
1、 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向本會或企業經營者申訴)。
民法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 消費者租DVD,繳交一千元後,只看了兩三片,結果商店就沒再營業關門,導致消費者求訴無門。
Ans:
1、 店家倒了求償不易,最好是報警或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或為了保障債權循法律途徑解決。
2、 預付型方式付款購買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仍有風險,建議儘量不要使用。惟如仍要從事此類消費行為,建議以刷卡付款方式支付價金,並保留完整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遇業者經營不善倒閉,無法獲取預期的服務和商品時,可以順利向發卡銀行爭取列為爭議款項,並退回相關款項,或先查看業者有無履行保證。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49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消保法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3、 若是重大社會消費案件、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依消保法第49、50條,可向消保團體如中華民國消費者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申請,如亞歷山大事件及921大地震之新莊「博士的家」;唯,消保組織資源相當不足,亦須視案情狀況,多元評估、考量,建議消費者先向消保單位申訴,由消保單位找出對消費者有利的方案,主張權益。
電器商品
一、 購買冷氣機附贈送烤麵包機,但麵包機無法使用(不通電),反應後店家不理,如何是好?
Ans:
1、 請公司換回無瑕疵之商品或其他同等值商品代替。
2、 贈送之烤麵包機,業者亦負保固責任。
3、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依主從關係原則,附贈商品的保固責任亦應從主商品的原則,因此,應該要求更換無瑕疵的商品或其他等值商品,且同負保固責任。
民法3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二、 碰到消費商品,如電器、電腦、汽車等,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好時,該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2、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3、 目前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新車如果有特定情形,經過契約規定之送修次數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三、 購買電器商品,瑕疵連連,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復,該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在買到商品後,應儘速詳細檢查商品,以確認商品有無瑕疵,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應立即告知廠商,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
2、 在商品送修時,應該要求業者說明修理的情形,並將修理的項目及修理後的保固條件,以書面的方式填寫清楚,避免將來再度故障送修時,又須再另外支付修理費;如果多次送修仍無法解決相同問題,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更換新品或解除契約。
四、 96年3月張先生向電器行購買2台冷氣,以信用卡辦理24期分息付款。室內坪數約5坪,公司稱若空間使用不適,可以更換,但安裝後無法達到正常的冷房效果。張先生要求換機補差價,但公司一再拖延甚至不再理會,乃訴諸本會。
Ans:
1、 公司稱若空間使用不適,可以更換機種,是口頭承諾或是書面承諾?口頭承諾可能造成日後口說無憑,難以證明。
2、 安裝後無法達到預期正常的冷房效果,可能必須證明是冷氣機的瑕疵,否則要求業者換機恐有困難。
電腦
一、 到大賣場買電腦不符合自己使用,要求退貨甚至願意更換其他商品,行不行?
Ans:
1、 消費者購買物品須事先做功課,確認需求及貨比三家不吃虧。
2、 對於商品重大瑕疵,業者有收回更換或在保固期限內,業者負維修責任。
二、 到XX賣場買電腦,因仍在7天之內要求退貨,但該賣場拒絕退貨。
Ans:
消費者在賣場購買電腦,非屬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因此法律無法保障7天之內退貨的權利;但若業者訂有退換貨之企業政策,須明示並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也應先瞭解每家公司之企業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條:
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11款、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書報、期刊
一、 王媽媽有一天到學校接小明下課,在校門口遇到××周刊的業務員推銷,王媽媽認為訂週刊給小明在家看看也不錯,所以一口氣刷卡訂了三年。半年之後,小明並不太喜歡看,王媽媽不想要再續訂了,希望把剩餘的錢退回來,可是公司不願退費。
Ans:
1、 王媽媽不想再繼續訂週刊,即違反當初雙方簽訂契約之精神,出版社若不退款,周刊應該繼續寄送。
2、 建議王媽媽寫好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如收據、發票、…等)寄消基會申訴或至法院循法律途徑。
3、 根據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4、 預付型消費可隨時終止,但業者可收必要之費用。
二、 王小姐在世貿展覽會被推銷購買成套之XX地理雜誌,收到套書後,王小姐非常的後悔不想買,是否有7天的猶豫期來解約退款?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確認展覽會種類,若為書展,視為消費者主動前往購買,即不構成訪問買賣;若非書展,消費者得主張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買賣,要求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
2、 如果展覽會未提供商品實體,僅提供商品型錄,消費者得主張其為郵購買賣,亦適用消保法第19條,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
三、 消費者未訂報紙,可是業者每天一直送,該怎麼辦?報社如果主張要我歸還一個月的報紙,我是否有義務歸還?
Ans:
消保法第22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購屋
一、 消費者已下訂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現在想取消,可以嗎?該怎麼做?
Ans:
建商於簽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
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時,不能要求消費者預先給付定金再提供契約書,契約審閱期規定為五天。
支付定金後,如契約條款不合理或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得要求退還訂金。
二、 委託仲介公司介紹房子,現在屋主要賣了,能不能取消不買?
Ans:
1、 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若您簽訂的是「斡旋金」契約,您可以在賣方同意出賣前,隨時以與仲介公司約訂的方式撤回;但如果賣方已經同意依您出的價格出售了,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就算成立了。
2、 如果該房屋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
三、 之前王小姐購買了一個停車位,於建物完工點交時,車位的位置、面積、及週邊環境和當初購買時合約內所載明均相同。但經點交付款數個月後,發現車位旁的空地被重新規劃成機械車位,供社區住戶抽籤使用,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依循呢?是否可以提出主張請建商或是管委會回復為原購買合約之規劃呢?
Ans:
建築物的法定停車位是不受法令管制且不須畫在建築圖說上的,換句話說,也就是建管單位不會管的,因為法定停車位屬於不可買賣之標的,所以不需要申請使用執照。
首先,區分出來的汽車位雖然是你的所有權,但是車位以外部份,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之共有部份。既然是共有部份,自然可以用住戶規約的方式來規範其用途。管理委員會劃設停車位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因為你的停車位旁邊不是你的所有權,而且你也無法主張其他權益,原購買之合約也是只有購買汽車車位,你也沒有辦法主張此為違約。
四、 我的房子位於社區裡,請問獨立產權車位要如何買賣呢?當初我的房子及車位是一起用貸款購買的,目前貸款還在繳,可是因為車位目前用不到,所以想賣車位,不知道這樣可以賣嗎?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Ans:
1、 房子和車位是一起用貸款買的,當初銀行在設定抵押的時候,車位也會一併被設定,所以第一步必須先取得銀行同意,可以去電詢問一下您所貸款的銀行。
2、 先確認一下車位是屬於何種車位,若是下列幾種情況之一,您就可以獨立買賣: A.80年9月18日前有獨立權狀的法定停車位; B.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有獨立權狀,若您的車位登記在公設中,您的車位只能賣給同社區之住戶(大部份是這樣登記),車位賣掉後,也要請代書把建物及土地持分比率一併過戶予購買人,這樣才可免除幫助別人繳稅的問題。
3、 過戶前,要請您向貸款的銀行開立「車位移轉同意書」或「抵押權部分清償同意書」,向銀行辦理「權利內容變更」手續才能辦理過戶。此流程有點麻煩,但車位若是「獨立產權」的話,表示「車位的權狀」跟您「住家的權狀」是分開的!也就是有2張所有權權狀。若是這樣的話,您當然可以分開買賣,不過要先通知貸款銀行,因為這會涉及塗銷方面的問題,也就是您擔保物減少而債權價值不變,通常銀行不太會答應此要求,除非您是要將賣車位的錢,拿來還銀行繳貸款本金,這樣銀行才會答應。
五、 購屋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為何?
Ans:
1、 建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建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建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
2、 惟買受人於買賣當時,即因出賣人告知或其他原因,已知物有瑕疵者,基於誠信原則,買受人自不得再就此瑕疵事後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但如另有其他瑕疵時,買受人當然可就此其他事先不知之瑕疵依法要求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3、 要特別注意的是通知出賣人物有瑕疵後,要在通知後六個月內或房子交屋時起五年內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超過時間就不能再行使了。
六、 非本大樓住戶可以購買大樓的車位嗎?可是仲介公司說非本大樓住戶是不可以購買大樓的車位,這是真的嗎?
Ans:
大樓停車位大致區分為三種型態,停車位有三種,包括: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而因屬性類別的不同,買賣方式也不同,價格也會有所差異。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按照都市計劃或建築法令規定設置的停車位。過去是做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但也因規範不周全,常變為違規使用或被某一戶給獨占,因此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內政部規定這種地下室必須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自此法定車位就歸類成為公共設施內。停車位既是公設並沒有權狀,所以民眾必須在這棟大樓裡要擁有房子,才能擁有車位產權,通常這種停車位基本上只能內賣,即隨原房屋同步售出。
增設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劃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建商增加設置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是登記為專有部分,與法定停車位登記為公共設施有所不同,因此購車位的民眾雖能擁有一張權狀,但實際上是屬於共同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買賣設定抵押;但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擁有增設停車位者具有優先之購買權。
獎勵停車位是法令允許可以設置的停車位由建商所增設,且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其主要用意是提供出來給公眾使用,藉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替代公有停車位。既然為公眾使用,除了不特定人可停以外大樓的所有權人、住戶,當然都能夠使用,而這種停車位除在「公眾使用」的規範不同外,權利義務大致均相同,即有專有部分也有權狀可以分為內賣或外賣,所以共同持分的人也有優先購買權,買到這種車位時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停車位之使用位置。
因停車位的屬性不同,在使用上及未來銷售方面,會出現不同之差異,在決定購買停車位前,至少要先釐清是屬於哪種性質的停車位,在投資上能否出租予他人,將來賣出時會不會產生困擾。在購買車位前最好多做功課,可減少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七、 坪數計算錯誤,買方該怎麼辦?
Ans:
1、 買方得以契約內容之不完全給付,請求屋主損害賠償,若非逾交屋後六個月,亦可請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請求減少價金。
2、 如係預售屋,可依定型化契約計算退補金額。
八、 海砂屋之標準如何認定?何處可辦理檢測呢?
Ans:
1、 中央標準局在民國83年7月22日通過「新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容許值的規定(CNS 3090),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量者,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應在0.3公斤以內;而作為一般考慮者,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過0.6公斤。隨後於民國87年7月經過修訂標準,不再有耐久性及一般性之區分,統一明確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過0.3公斤。
2、 這個標準雖然是為新拌混凝土而設,但也是目前成屋硬固混凝土所「參考的標準值」(見於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但特別在此強調,縱使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房屋結構上安全與否,仍須由專業結構安全鑑定才能判定。
3、 可向土木技師公會查詢辦理氯離子含量檢測單位,費用約四千到五千元,工作天數約四天。
九、 張先生透過仲介承買了一戶有頂樓加蓋的房屋, 由於加蓋部分裝璜得十分富麗,且價格合理,故張先生遂與屋主很快的簽約了,唯買賣合約上並未載明加蓋部份的權利歸屬。交屋時屋主主張所賣的僅指頂樓部份,未含頂樓加蓋,此時張先生該如何處理?
Ans:
頂樓加蓋部份,現行買賣概分兩類:一為簡單起造僅有遮風避雨的功能,其功能並不齊全,必須依附頂樓始可使用者;一為完整起造,可不必依靠頂樓而能單獨使用,具有高度經濟效益。相比較之下,前者的爭議較大。簽約時是否對該加蓋做說明、或於買方付定前曾帶買方參觀加蓋部份,向其解釋如何使用等語,以釐清加蓋之所有權歸屬;同時,買方必須瞭解,頂樓加蓋部份係屬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危險,無論該加蓋部份之裝璜如何,若一旦為政府公權力所拆除,危險負擔應依民法的規定,交付之前由屋主負擔、交付之後由買方負擔。建議消費者於購買房地,若一併承購加蓋時,應特別注意買賣合約的內容,須連同加蓋部份載明清楚,並將責任歸屬劃分明確,以免損失過鉅。
十、 購買一間屋齡20年的中古屋交屋後,拆除天花板要重新裝潢時發現有鋼筋外露疑似海砂屋現象,懷疑賣方有刻意隱瞞實情,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屋主也不知情又該如何呢?可否主張解約要求退回買賣價金?如果屋主是刻意隱瞞可以索取額外的賠償嗎?
Ans:
1、 購買中古屋常會發生屋況瑕疵等問題,這些問題有時是因為屋主刻意隱瞞,有時是屋主自己也不知情,例如海砂屋,有時從外觀根本看不出來,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屋主簽約時都有據實告知,以現況交屋,則無論何種瑕疵,屋主都不必負責。反之,如果屋主未告知,而且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已存在者,則不論屋主是否知情,屋主都必須負責,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
2、 有些差勁的屋主會故意隱瞞屋況瑕疵,避免影響成交或價格。如果發生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實務上屋主常會爭執自己並不知情,這時就必須依據客觀屋況作判斷,例如您所稱的天花板是否為新裝設的,如果是屋主新裝設的,屋主就不太可能不知情;又或是漏水壁癌,而屋主有重新粉刷遮蓋等情形,就幾乎可以認定屋主是故意隱匿。
3、 在民法上買方是否可以要求解約,必須視瑕疵狀況而定。如果瑕疵輕微,原則上是不可以主張解約,但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如果瑕疵重大,例如氯離子含量顯然過高或是房屋傾斜,就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此時買方就要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表達行使解約權之意思,這樣法律效力才不易有爭執。
4、 因此,建議先委請專業公信力單位進行氯離子鑑定,如果確實是高過標準甚多,不論屋主是否故意您都可以主張解約,如果又能證明屋主是故意隱匿,您還可以請求額外的賠償。
十一、 屋頂平台所有權之歸屬為何?
Ans:
屋頂平台與突出物屬公寓或大樓之共同使用,即各所有權人基於共同關係,享有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頂樓住戶得使用屋頂平台,但須得全體住戶同意,但不得於屋頂平台加蓋物體。
十二、 何謂「凶宅」?
Ans:
ANS:凶宅不能與鬼屋畫上等號,就目前房屋仲介業者規範,泛指「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或是「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
十三、 違章建築可以買嗎?
Ans:
1、 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有以下二種情況:一為實質違建,即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另一為程序違建,即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
2、 以上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建物,由於興建之時沒建造執照,因此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
3、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違章建築既然無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也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因此,即便違章建築可能有水、電、稅籍號碼、甚至門牌之編列也不因其變更使用者的名義,而擁有所有權。總而言之,違章建築的買賣實際上所負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
十四、 何處可以申請輻射屋檢測服務
Ans:
如原子能委員會、清大原子科學研究所、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輻射防治委員會、及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私人機構:如輻新、華鈞、貝克西弗等。(除原子能委員會免費外,餘均依坪數大小收費)。
十五、 我可能買到輻射屋了,請問我該做哪些事情讓我的損失減至最低?
Ans:
目前流傳在外的輻射鋼筋多發生在民國七十一至七十三年間,因此建物若為這三年間建造完成則有成為輻射屋的可能。
一般而言,自然界即存在微量的輻射量,因此房屋在建造時,若使用會產生游離輻射物質的建材(如鋼筋受到鈷60的污染),以致於房屋屋內所量測的輻射劑量高於房屋屋外的自然界背景值,就有輻射屋的嫌疑。
長期居住在輻射屋內對人體危害程度甚大,除可能引發紅血球沉降率增加、發高燒、出血等急性症狀外,還會導致白內障、不孕,增加癌症的誘發率。因此,不論是現在住的、想要賣出或希望買進的房舍,最好都能盡速委請經政府認證的合格檢測單位,進行輻射屋的檢測,並取得「無輻射污染」的證明文件,以保障家人的人身安全及維護不動產的價值。
旅遊
一、 消費者旅遊行程中發生行程縮水或變更,該怎麼辦﹖
Ans:
您可以要求旅行業者賠償沒有依照旅遊契約所訂定的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等項目的事宜,求償兩倍差價的違約金。但如果不是旅遊業者所造成的因素,例如天候、戰爭等因素,那麼為了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與利益,旅遊業者必須依實際需要,先徵求超過2/3的旅客同意後,再變更行程;如果變更的行程超過原本的費用,則須由您負擔,若少於原有的費用,則應該將多餘的部分退還給您。
二、 消費者參加旅遊行程,旅行社倒閉,怎麼辦﹖
Ans:
1、 如果是在出發之前,旅行社倒閉,可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當初所繳納的團費。如果是在旅遊行程中,發生旅行社倒閉,但剩下行程未完成時,可先繼續您的旅程,之後再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求償所付出的行程費用。
2、 建議您在參加旅遊行程時,應先確定該業者有沒有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如此在發生問題時,對您才會較有保障哦!
三、 留(遊)學途中發生問題,怎麼辦?
Ans:
1、 若您在途中發生業者所安排的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的服務不具備通常的價值及約定的品質時,可以要求業者改善。
2、 業者若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您可以要求減少費用;情節重大的話,可以終止契約。如果是業者的因素,而導致所提供的服務有低品質、高價格或與你的約定不符,使您受到損害時,您可以一併就損害請求賠償。
3、 有類似情形,建議以照相存證,使後續申訴處理較易達成。
四、 消費者買機票,如因故退票,常發生航空公司旅行社互推責任,怎麼辦?
Ans:
機票退票說明:
1、 團體票、量販票、包機或有載明不可退票之限制者,一律不可退票,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國際機票規定說明。
2、 只要不是上述之特殊國際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收航空公司所規定之違約金及退票手續費及旅行社之代辦退票之手續費。
3、 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機票以票上記載開票日起算一內年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適同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
4、 退票時間約4個月以上 (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將長達7個月至1年才會退下款項),因退票要經過旅行社票務部門或開票中心填表送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待航空公司財務部單位審核核准後,再通知領款或撥款給旅行社。
五、 因班機調整或天候不佳導致旅客滯留機場,航空公司應變措施,消費者不滿意,如何爭取補償?
Ans:
航班延誤通常航空公司會依照延誤時間提供電話卡、飲料、餐點及食宿,如已經CHECK IN之旅客,不滿其安排可以申訴。
六、 機票遺失了怎麼辦?
Ans:
1、 可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航空公司將會收取手續費,必須至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
2、 若客人在外站發生機票遺失,可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在機場櫃台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航空公司將會要求客人重新付費購買新票,並在機票上註明「遺失機票補發」旅客必須將新票票根及收據和刷卡單及護照影印本,回國後交由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新票退費,但會扣除一些手續費。
3、 若航空公司無法辦理補發替代機票,就必須要有:
1. 遺失地報案證明
2. 護照影印本
3. 機票影印本
4. 填寫遺失機票表格,等回國後再交由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遺失機票退票。
七、 什麼機票不能退?
Ans:
1、 團體票、量販票或有載明機票開立後即不可退票之限制者。
2、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者。
3、 包機機票。(一般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不會標示價格,而是寫上"CHARTER"字樣,此類機票不能辦理退票)
4、 部份航空公司規定乘客"NO SHOW"(未事前告知或人未到)即不可退票,就算全程未使用亦不可辦理退票。因此提醒您,若無法按原行程搭乘時,請務必事先取消訂位記錄。
5、 實體機票中之客戶留底聯遺失者。
6、 分段機票已使用之部份機票價值超過原購機票之價值者,即無退票價值。
7、 多數航空公司規定,機票需於開票日起算一年內申辦退票,超過期限者,將視同放棄。(詳細規定以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
8、 大陸民航則規定,需於機票上記載之有效出發日之止日前辦理退票(且須於效期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逾期將不受理退票申請。
9、 ※特別提醒:
1. 可辦理退票申請之機票,退款時並非全額退費,款項尚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手續費或罰金及旅行社代辦退票之手續費。
2. 優惠越多之機票,其扣收之手續費越多,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之說明。
八、 過期的機票可以退嗎?
Ans:
大部分航空公司規定(除民航外),機票退票期限以票上記載之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該期限者,將視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詳細規定以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大陸民航則規定須於原機票效期內始可申辦退票,且需於效期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過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可退票。
九、 消費者報名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泰國之旅,付團費1萬5千元及護照證照費,預定日後出團。消費者因是確定無法出遊,於出團3個禮拜前告知旅行社,希望退回團費。該旅行社只願退5千元,合理嗎?
Ans:
1、 證照費無法退還。
2、 依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第二款、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十、 消費者見到某航空公司機票便宜,即向該公司訂購國際機票,想要自由行。用信用卡簽帳付款5天後鄭君向該航空公司表明要更改日期,但該公司表示不可以更改日期,也不可以退票,合理嗎?
Ans:
1、 「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上記載得很清楚,可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明。
2、 購票後是否可更改日期,是否可退票,均於上列範本上載明清楚。若知道這些相關條件,當時已標明不可更改日期,不可退票,消費者則無法如願退費。
瘦身、美容
一、 加美容、瘦身中心等的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Ans:
1、 在健身會員部分,您在加入會員後15日內都可以要求退出,且業者必須退還會費。但如於契約簽訂前,業者已給您十五日以上的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了!超過15日後想要終止契約,需要視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退費處理方式。
2、 參加瘦身美容中心的會員,若是因為您個人的因素,而必須退出會員時,業者也不得拒絕退出申請。在課程實施前想解除契約時,業者可以從價金總額扣除百分之五以下的解約手續費;在課程實施後要終止契約時,扣除的費用就包括: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扣除已拆封的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百分之十以下的終止契約手續費。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將該筆費用退還給您。
二、 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Ans: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2、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 消費者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及就醫(請保留收據),並保留化妝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調解、申訴或直接訴諸法律方式,尋求救濟。
三、 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妝品,該如何退貨?
Ans:
1、 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販賣,這種消費方式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有特別保護的!
2、 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購買商品時要有販賣者的公司名稱、地址,商品也要標示清楚,才得以行使解除權。
3、 提醒您,收到商品的當天以及第七天為假日時,都不算在七天之內,並且,您在退還商品及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的時候,最好是用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4、 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要求退還已經給付的金額。
四、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向美容公司購買臉部保養會員金卡,終身課程。上幾堂課後,先生生意失敗,未去做臉,也無法繳貸款息,擬退還已繳款項,但該公司未交交付契約,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銀行與業者店合作辦理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性貸款,消費者無法繳貸,恐引發日後信用瑕疵。
2、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第12條規定:(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3、 業者以「一次繳費,終身享受」的噱頭使消費者一次付出龐大金額,消費者應考慮經濟能力,三思而後行。
4、 要求業者交付當時的契約書,並請銀行提供信貸契約書。
醫療
一、 發生醫療疏失造成病患傷害或死亡時,該怎麼辦?
Ans:
發生醫療糾紛時,消費者應儘速向醫院調閱病例記錄,並且影印下 來妥善保存,還必須蒐集相關的收據,以利日後求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亦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就醫療爭議做調處的工作。
二、 消費者來電諮詢藥品是否合法,該如何確認?
Ans:
1、 檢查藥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註明的廠商名稱、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主治效能副作用、適應性、禁忌、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等。
2、 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在網上查詢確認。
三、 使用醫療器材,發生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Ans:
1、 消費者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確認所使用的醫療器材是否是合法製造或輸入的商品?如果是,且消費者已經依照說明書正當使用醫療器材,卻仍發生傷害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對製造、輸入或販賣醫療器材的業者,提出刑事傷害及違反醫事法等告訴,並根據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 (應備妥因傷害支出的醫療等相關費用單據),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 除此之外,消費者還可向相關主管機關(衛生署或各地衛生局)舉發,獲得檢舉獎勵。
四、 質疑醫療院所收費不合理時,該如何爭取?
Ans:
1、 掛號費是屬於全民健康不給付的項目,所以原則上是由就醫者自付,但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所以,如認為收費不合哩,可詢問衛生局收費標準,有無核准或照核准收費。
2、 消費者除了掛號費之外,還必須負擔基本部分負擔額,高就診次者必須加收新台幣50到100元不等的費用。
3、 消費者如果質疑醫療院所有不合理的收費情形,除了可以選擇到其他醫院、診所就診之外,也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健保局轄區分局反應,或郵寄到健保局的申訴信箱:台北郵政117-900號信箱,以保障您的就醫權益。
五、 消費者因病請救護車協助送醫,車資、特別護士、救護技術員及救護設備費用昂貴偏高。如何反應?
Ans:
1、 消防局的119救護車是不用收費的,依照消防署緊急救護辦法以下人員適用於緊急醫療的定義:
1.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 孕婦待產者
4. 其他緊急傷病者
2、 如果民眾撥打119所派遣而來的消防局救護車向民眾收費,向主管機關(當地衛生單位)檢舉。
3、 由於消防局的119救護車僅負責緊急醫療業務並不負責轉院,因此當消防局的救護車將傷病患送至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後即完成任務,後續若傷病患有轉院的醫療需求,則必須由醫院安排救護車輛執行轉院,此時就會產生租用救護車的費用,醫院一般都會和救護車公司合作。
4、 所收費用應依照緊急救援法第20條規定,報衛生署機關核准。
六、 消費者到XX診所雷射去斑,眉毛、睫毛被拔除,眼睛受傷,皮膚變黑又醜,影響其夫妻生活,不敢上班。診所以1萬元保養品禮盒及6千元,致歉。然而消費者無法接受,向消基會詢問。
Ans:
1、 查明該診所是否為合法營業、即時拷貝病歷。
2、 請求損害賠償,如醫藥費、因身體受到傷害無法工作造成的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3、 因業務過失而造成消費者受傷,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4、 書面向本會申訴。
七、 消費者車禍左腿骨幹骨折,經醫院治療無法痊癒。一年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准,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請求本會伸張正義。
Ans:
1、 檢附病歷摘要及第二家醫院的診斷證明送達保險公司。
2、 保險公司應於請求權人(消費者)備有相關資料收件之次日起15日內給付理賠,若未於期限內給付應按10%,給付遲延利息。
3、 送件應親自送件(應經收件人蓋章)或雙掛號郵寄存參,以免日後爭議。
4、 拒賠應要求保險公司書面答覆,理賠管道除向保險公司總公司申訴外,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5、 書面向本會申訴。
八、 消費者牙齒被拔錯,如何爭取權益?
Ans:
建議根據下列民法條文爭取權益: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信、電訊
一、 新買的手機故障,可不可以要求退貨、換貨?
Ans:
1、 如果手機發生嚴重的故障,譬如電路板燒燬、軟體不穩定,於保固期內,可要求換新;但故障若是由消費者造成的,譬如掉落水中,就不能要求換新;不過也大部分商店均會承諾自購買日起算7日內,非人為瑕疵可以換新機。
2、 建議購買前貨比三家,先行詢問清楚相關規定,最好各種功能都要在店內檢查正常後再購買。同時,記住一定要妥善保存合約書、保證書及發票做為憑據。
二、 網路連線品質不佳,怎麼辦?
Ans:
1、 一般用戶要做網路連線時,通常先連結至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簡稱ISP)如HiNet, Seednet, So-net等,再透過這些ISP連線到網際網路。因此,首先要測試第一階段的下載速度是否達到業者宣稱的速度。這些ISP通常會準備連線速度測試網頁,讓您下載一個大容量的檔案來測試平均連線速度。可先上網到各入口網站,進行自我測試,至於速度測試網頁的網址可詢問各ISP客服人員。若是這個階段的測試結果離業者宣稱的連線速度有明顯落差,連到網際網路的速度自然不會令人滿意。可立即向客服人員反應。
2、 如果您使用撥接上網,改善連線品質最有效的方式,是改用寬頻上網。若您已經使用寬頻上網,則可考慮目前速度最快的光纖寬頻。
3、 如果您使用ADSL寬頻網路,須注意連線速度與您上網地點到最近的電信機房距離成反比,不一定能達到業者宣稱的速度,必要時可以考慮降速來省錢,或是改為光纖上網或用無線3G上網。
4、 有些ISP本身聯外頻寬不足,縱然您使用寬頻和它連線,與部分網際網路的連線速度依然不會變快。簽約ISP的聯外頻寬通常可以在該ISP的網站上找到,或可以詢問客服人員。另外,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也提供國內所有ISP互聯與國外連線頻寬資料。網址為http://map.twnic.net.tw/。
5、 使用ADSL、撥接、或第四台業者的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上網,網路連線經常中斷,難以連線,甚至無法連線的時候,請向ISP要求測試數據機和線路以排除障礙,若線路沒有問題則可要求更換數據機。
三、 消費者申請電信公司日租型服務,每日39元。門市表示要有每月月租費186元才能申辦,結果收到第一份帳單金額卻高達4128元,消費者僅使用不到10次,金額不可能這麼高,如再加上未到期金額可能累積達8千多元,消費者向該公司求證,該公司表示每次使用前須向該公司做開通動作,才能以日租型39元計算。但申請書都沒有明確記載使用方法,門市也沒告知須每次使用前要開通,向該公司反應,該公司只願減免1千元,消費者無法接受,要求該公司應給予合理的處理與說明。
Ans:
1、 建議消費者先看清楚當初簽訂之契約書是否有日租型每日39元之使用注意事項,約定須每次使用前要先開通,否則不應以此為收費標準。
2、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消保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保法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 新購手機螢幕顯示不良,於保固期內送修多次未修復,其後該公司竟稱手機已過保固期,需消費者付費始願意維修。
Ans:
1、 螢幕顯示不良等瑕疵在保固期內未修復,公司應負維修責任,保固期間的瑕疵不能以保固期已屆而停止拒絕維修,若屢修不復,公司應換新機給消費者。
2、 消費者應妥善保管維修單,用書面向本會申訴。
五、 中度智障王君在同學遊說下前往通訊行申辦手機,一共辦理三家業者每家各兩支門號,六個門號全數登記於王君名下,然王君僅取其中一隻手機,其餘皆交給該同學。後因該同學使用話費過高未繳,門號被停話,其後王君再前往同一家通訊行辦理其中一家業者第三個門號仍通過,但隔日又遭停話,公司於消費者要求解約過程中不予詳細說明,僅要求繳納違約金。
Ans:
1、 王君是否年滿20歲?若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引用民法79條。
2、 王君父母是否有向法院聲請監護?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六、 消費者向電信公司申辦電信服務,使用幾個月並無異狀,但後來的一年多都是無訊號或是緊急通話狀態,跟公司反應卻也無法提出解決方式。即便公司一直無法提供良好的服務,消費者還是持續繳費,直到快到期前2個月,消費者覺得太不公平而跟公司協調,公司才扣除那2個月的費用。但在其後消費者又突然收到公司的電信費1720元帳單,公司跟消費者表示消費者未解約,後來又表示會處理5百元,剩下的消費者自己處理,不然要提起法律訴訟。消費者主張花了一年多的月租費,客戶經常抱怨打不進來,造成損失、該公司也沒跟消費者說去辦停用、消費者覺得公司是在欺負人。
Ans:
消費者最好能提出和公司反應訊號不良或是緊急通話狀態的証明,往來除了口頭之外,應有書面如存證信函等,這樣才有憑據證明電信公司一直無改進服務品質的態度。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7-1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七、 本人於日前積欠某公司手機通訊費8906元,已於門市付清。但公司卻把債權於其後不久賣給匯承資產公司,而資產公司又多次向消費者索討手機通訊費用,以及洩露個人資料,造成消費者及其家人很大的困擾。要求公司應給予精神賠償。
Ans:
1、 資產公司索討手機通訊費用時,消費者可出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
2、 另該電訊公司因作業疏失,應給予消費者一個補償。
3、 若遭資產管理公司或其受託之催收公司之暴力、恐嚇、脅迫之
非法催收時,應立即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
0800-000-110,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例:錄音、錄影、信函、
照片等)交由警察機關偵辦。如無法取得相關具體事證
時,則請詳細記綠:非法催收發生時間、地點、來電號碼、債
權公司、催收人員姓名、催收公司及相關對話內容等資料,
俾利警察機關之查證作業。
八、 消費者98年1月19日至通訊行購買手機付定金1,000元,業者告知沒現貨要調貨,言明1月20日下午5點取貨,但消費者當日早上要取消此筆交易,詢問是否可取消退訂(消費者只買手機沒搭配門號)?
Ans:
付定金即表示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消費者反悔不買,即構成違約,定金會被沒收。
民法249條第二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九、 王君接到手機公司電話推銷新方案,並附贈品。王君口頭承諾願意。隔日看到詳細說明廣告,覺得不好,打電話去該公司要拒絕,但該公司卻說贈品已準備好,需附贈品費用1千元才可。如此推銷商品,王君一定要付這1千元嗎?
Ans:
消保法第二條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十、 消費者林君家裡安裝第4台有線電視接收,但是林君家除客廳一台電視外,另外兩個房間也有2台電視,每月收費是5百元,但是有3台電視收費應如何計算費用?目前系統經營者按每月5百另加一台收兩百五十元固共計1千元合理嗎?
Ans:
1、 有線電視收費是按戶收費,「戶」是指同門牌的共同生活的家庭而言,因此林君的情況應只收一戶500元。
2、 若是套房出租、頂樓加蓋出租、學生宿舍出租、民宿等較特殊狀況就留給系統業者與訂戶自行研議。
金融、保險
一、 出險時,該如何申請理賠?
Ans:
1、 出險時,在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申請書,並將保險契約內所約定的必要文件準備齊全就可以了。
2、 提出理賠後,保險公司最遲必須在十五天之內理賠。如果不能在十五天之內理賠,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從第十六天起,就要負擔年利一分的遲延給付利息。
3、 理賠申請記得要在二年內提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二、 投保後發覺不妥而後悔,可不可以退出?
Ans:
1、 可以後悔,但必須在收到保單的隔天起十日內,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退還保費,並且不收取任何利息。
2、 要辦理撤銷契約,可以掛號郵寄保單或親自帶保單向保險總公司辦理。但是撤銷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呢?如果您是親自辦理,就是從辦理時開始生效;如果您是用郵寄的方式,就以郵戳的日期零時起開始生效。
3、 如果在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但如果在撤銷生效前就發生保險事故,那麼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三、 投保壽險,應注意什麼事項?
Ans:
1、 買保險就是訂立一份保險契約,對於購買的契約內容必須先充分了解,仔細閱讀契約條款樣本及要保書上的「投保人須知、除外條款」等資訊。
2、 必須親自填寫要保書,不要由業務員代填,更不要在空白的要保書上簽名,以免日後發生理賠的爭議。
3、 消費者應誠實回答要保書的詢問事項,繳交保費時,要索取繳費憑證,並且核對投保內容與保費明細是否相符,繳費後要儘速拿到保單,以確定保險契約生效。
四、 王先生投保XX壽險、終身防癌險,兩年後罹癌,醫治後回診,12年間該公司均依約理賠。但在下一月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要求簽同意書:「保險公司無法給付癌症醫療險之義務…」。如何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1、 檢付診斷證明及醫院處方。
2、 檢附申請理賠次數,及遭保險公司拒絕文件。
3、 依與該公司契約22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依規定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依本條款該公司應履行理賠責任。
4、 書面向本會申訴。
保險法第54條(強制規定與契約疑義之解釋)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五、 消費者平常應該注意哪一方面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常識,才能在事故發生時不會手忙腳亂?
Ans:
1、 對業者而言:應了解經營事業所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並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移風險,減輕其意外事故發生後之財務負擔,能符合法令規範,提昇企業形象,使企業得以持續營運。
2、 對一般民眾而言:進入公共場所或使用相關商品,亦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六、 王君接獲電話行銷保單,口頭上承諾願意投保,以為只是電話上的允諾並不當真,保單寄來後,也不當一回事,日後卻收到銀行信用卡帳單催繳保費,王君該如何處理?
Ans:
1、 電話行銷在通話時,業者均已作錄音存證。
2、 保險人於接到保單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因此請慎重考慮是否投保電話行銷的保單。
七、 何謂「投資型保險」?
Ans: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種類,依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2點所示,區分為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連結型保險及變額年金保險四種;而萬能壽險或利率變動型壽險,因不符合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件,故非屬投資型保險之範疇。
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及範圍包括那些?
Ans: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其給付項目及金額如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給付新台幣20萬。
2、 殘廢給付:最高給付新台幣150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共分15等級178項,最高給付限額150萬)。
3、 死亡給付:定額給付新台幣150萬每一事故給付人數無限制,因傷後死或因傷致殘廢者,每一人最高給付新台幣170萬。
九、 申請金融卡、信用卡時,要注意什麼?
Ans:
1、 您要詳細閱讀申請書及契約內容,尤其是關於卡片遺失時辦理掛失手續的方式、以及發卡銀行負擔損失的範圍、時間起算點等規定。
2、 其次,還要注意卡片遭別人冒用、盜領時,持卡人應負擔哪些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3、 另外,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如何通知發卡銀行,以及關於各項手續費用的計算、循環信用利息的利率及最低應付金額等問題都應注意。
4、 辦卡時,要直接將申請資料以雙掛號郵件直接寄銀行信用卡部,以免個人資料外流。
十、 金融卡、信用卡遭盜領、盜刷時,該怎麼辦?
Ans:
1、 發現遭到盜領或盜刷時,應立即通知銀行,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2、 民事上,如果銀行認為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卡持卡人必須自行負擔被盜領、盜刷的金額,那麼就應該由銀行負責證明。銀行若無法證明,就必須負擔持卡人遭到盜刷、盜領的損失。
3、 防範盜領的自保方式有:常補登存摺、按鍵時以手遮住以免密碼外洩。
十一、 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該怎麼辦?
Ans:
1、 當您的金融卡、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時,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銀行,或是向銀行指定的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發卡銀行會和您核對最後一筆刷卡或提領紀錄,這個手續必須繳交掛失手續費。
2、 有些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會在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天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資料再通知銀行。
十二、 銀行貸款提早要還款是否要罰違約金?
Ans:
依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十三、 金融機構將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後,債務人應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Ans:
1、 債務人應先洽詢原債權金融機構,確認移轉之債務類型、金額及買受之資產管理公司名稱等資訊後,再與該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方式。
2、 債務人如擬與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時,宜於清償完成後取得該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並保留相關還款約定及付款憑證等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3、 若遭資產管理公司或其受託之催收公司之暴力、恐嚇、脅迫之非法催收時,應立即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例:錄音、錄影、信函、照片等)交由警察機關偵辦。如無法取得相關具體事證時,則請詳細記綠:非法催收發生時間、地點、來電號碼、債權公司、催收人員姓名、催收公司及相關對話內容等資料,俾利警察機關之查證作業。
十四、 如何維繫良好的信用紀錄?
Ans:
1、 排除沒有工作,沒有正當收入等個人因素,信用不佳可能是因為過去與銀行往來紀錄不佳,而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存了不良信用紀錄所造成。
2、 消費者如果使用信用卡不按期繳款,甚或被強制停卡;辦理貸款未按時清償,有逾期、催收或被轉銷呆帳紀錄;使用支票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有破產紀錄;有債務協商及毀諾註記、或更生、清算註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等,而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紀錄時,未來無論在任何一家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任何貸款、保證、開立信用狀等,銀行都將參考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當事人之其他信用資料加以評估決定是否核准。所以保持良好的信用,在申請辦理貸款或信用卡等業務時,將會有比較容易獲得核准或可以享有比較低的貸款利率的加分效果。
3、 不良信用紀錄是可以避免的,請牢記下列口訣:
1.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各種相關信用卡、貸款等帳單要準時清償。
2. 「不是必要、千萬不要」:使用信用卡及辦理各種借款前,應仔細衡酌自身償還能力及必要性。
3. 「不輕易毀諾,永保信用」: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
4、 消費者如果想知道自己的信用狀況,可以臨櫃或書面向聯合徵信中心提出查詢申請,但是僅限於查詢自己的信用資料。如果發現個人信用紀錄有錯誤,消費者可以敘明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逕向原資料報送銀行反映提出申請更正,聯合徵信中心會根據銀行來函內容依程序辦理。聯合徵信中心網頁:http://www.jcic.org.tw
十五、 消費者銀行存款全額保障之內容及期間為何?
Ans:
在98年12月31日前,凡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其存款人之存款受全額保障。全額保障範圍包括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存款本息暨同業拆款,即原限額保障措施下不保之存款項目,如外匯存款、金融機構存款及政府存款等均納入全額保障。
補習
一、 向補習班報名後,想要退班,可不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Ans:
1、 想要退班時,必須先查看和補習班所簽訂的合約、補習班的招生廣告、簡章及報名表上,有沒有關於退費的約定,如果沒有,可以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2、 有關退費比例請向當地縣市教育單位查詢。
二、 5月初劉君向B補習班報名並繳費參加“國家高普特考”班,向來標榜錄取率特高的B補習班表示先繳費先劃位,於是劉君繳清所有費用3萬8千元並取得5本講義,預定7月初開課。劉君於6月初向B補習班表示因工作調動無法參加補習,但補習班只願退50%金額,因為相關講義也要列為扣除金額,合理嗎?劉君表示講義均尚未使用過,完好如新,願意退還,不被補習班接受。
Ans: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第九條: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第四款
補習班所收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搬家
一、 消費者當時搬家費為8千元,但之後才說要加2千元,消費者不能接受。
Ans:
1、 要搬家前,建議先上「行政院消保會」下載搬家公司定型化契約範本參考。
2、 建議消費者僱用崔媽媽基金會評鑑之優良搬家公司比較有保障。
3、 與搬家公司簽訂書面契約,簽約時,請記得確認搬家契約書上及搬家車輛的公司名稱是否與您所要找的搬家公司一致。
4、 可參考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與搬家公司交涉注意事項」。http://www.tmm.org.tw/pub/movebk-3.htm
運輸
一、 使用網路刷卡購票方式購買高鐵來回車票兩張,於前往高鐵站取票時,因人工窗口大排長龍,遂使用自動售票機依照自動售票機之指示插入網路刷卡購票之信用卡購買來回車票兩張。月底收到帳單時,發現重複扣款,遂去電高鐵客服,客服人員表示是因消費者操作機器不當,所以當天多買車票,而網路刷卡未取票,亦不退款。
Ans:
如果消費者確實網路刷卡購票而當天因人工窗口大排長龍並未取票,恐難要求退款。
二、 雕刻品從外國以快遞公司託運至國內,消費者收到貨品打開時,發現外箱完整無損,但該雕刻品已多處斷裂,經向快遞公司反應後,快遞公司竟自行判定無過失拒不受理賠償,消費者質疑公司球員兼裁判,顯然對消費者有欠公允。
Ans:
1、 快遞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快遞公司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不在此限。
2、 向本會申訴。
三、 計程車跳表收費,因車子輪胎大小不一,收費有差距。
Ans:
書面向本會申訴或向交通部反應。
四、 民營大客車,有不按時發車狀況(特別在年節長假時)。
Ans:
1、 建議業者平時應準時發車,否則消費者會給予負面印象。
2、 年節時如有狀況,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並說明應變之道。
五、 郵差送掛號信,消費者常抱怨明明人在家,郵差卻丟了一張領信通知在信箱。
Ans:
用書面向本會申訴或直接向郵政總局反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0800-700-365,電子信箱:eyes@mail.post.gov.tw
六、 郵件及快遞寄丟了或毀損了,怎麼辦?
Ans:
1、 若您的包裹、快捷等郵件遭到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以根據郵政法來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2、 要注意的是,寄件人或收件人若要請求補償權利,必須從郵件交寄那天算起,超過六個月不追討,就會無效了。而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內曾經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這郵件,也以已經請求補償來看待。(郵政法第34條)
3、 如到其他民營業者託運,要記明價值及品名內容,以免遺失後發生爭議。
婚紗攝影
一、 消費者趙君於日前到婚紗攝影店預定拍攝婚紗照,總價金為6萬元,先付定金 3萬元,次日趙君發現該婚紗攝影店收費太貴且所提供之服務等等也不夠理想,想反悔,但該婚紗攝影店表示定金將全部沒收,合理嗎?該婚紗攝影店並未給趙君契約,只開列一張收據。
Ans:
1、 依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可以審閱5天。
2、 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
第八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洗衣
一、 王君將其新羽絨衣送洗變形,洗衣店也照標示洗衣方法洗衣,只願賠償洗衣費,王君要求賠其衣服價值1萬元。
Ans:
1、 若洗衣店依照標示方法洗衣,則難以歸責於洗衣店,應向羽絨衣販售商店求償。
2、 倘為貴重之衣物,建議與洗衣業者另訂契約,較為妥當。
洗衣定型化契約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高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其他
一、 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Ans:
1、 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2、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非因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二、 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為何?
Ans:
1、 契約範本只是參照用,並不具法律效力,但仍建議消費者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2、 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您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然可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3、 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您的權利。
三、 網路購物,以刷卡消費,又發生問題,該怎麼辦?
Ans:
1、 如果是商品的瑕疵,先檢查合約書的保固條款,並找出發票,確認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連繫後,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法。
2、 網路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
3、 網路刷卡後,在業者送貨到家七日內,可以向廠商要求解約退貨,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並通知發卡銀行先將該筆帳款列為爭議帳款或扣回。
4、 網路無國界,所以向國外網站購買的商品,在退款程序上會遭遇困難,所以刷卡前最好先檢查網路購物公司的營業地址是否在國內,以免求償無門。
四、 消費者汪君購買藝文表演入場?定型化契約作為範本,但是於演出前10天,汪君因為當日有事情可能無法前往觀賞,要求退票。但是業者表示怕黃牛操縱票價,不接受退票。
Ans:
有的業者於演出前10天酌收10%~30%的手續費才接受退票。有的業者一律不接受退票換票,建議廣電委員會應研擬,定型化契約範本。
五、 吳君向隔壁棟社區承租停車位已兩三年,今隔壁社區換保全公司,表示承租合約係偽造,招攬警衛私自捲款已脫逃,吳君不准再使用停車位。
Ans:
1、 吳君承租2~3年,管委會都無異議,表有默示之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169條,可據理力爭。
2、 建議吳君與社區重新訂定契約。
民法第169條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六、 陳小姐向年X系統購買演唱會票券,因不慎遺失票券,是否可請求補發?
Ans:
票券為無記名之有價券,請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破損或造成辨識困難者,或票券過期,恐無法提供任何補救措施,不過過去曾有案例,經消基會介入並建議,請消費者簽下切結書,如演唱會開場後,座位尚無他人使用,消費者即可進場。
七、 劉小姐為小朋友購買遊樂園套票,沒用到幾張,遊樂園倒了,請問是否那兒可以申請退費?
Ans:
1、 若您當初所付費用為刷卡方式進行消費,消費者可比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及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於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載明商店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建議儘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發卡銀行退回該筆爭議款項檢具資料包括:信用卡簽單、發票、賸餘價值證明文件、未使用服務證明(如剪報)、申請退款原因聲明書等文件,經由發卡銀行申請退款。
2、 如果在賣場〈如大潤發〉用現金所購買,請檢具購買憑證如發票等向賣場申請退費
八、 加入健身中心等的會員,想要退出可以嗎﹖
Ans:
應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96年8月15日實施)辦理:
五、(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屬訪問、郵購買賣者,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
雙方得終止契約。
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
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繳交入會費後七日內未使用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九、 張先生最近因經濟不景氣被公司裁員,為貼補家用買了一部汽車作為計程車使用,二個月後,他發現引擎發動時有異音,已經修理過了還是沒改善,希望車商能換台新車
Ans:
張先生所購之汽車係為營業所用,但張先生為使用者,依法院前有判決,適合用消保法,但還是建議張先生至〈業者〉之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 丘小姐之公司最近要結束營業,但與某公司租用之影印機租約未到期,不過有電話通知該公司要終止契約並請搬回該機器及退還保證金,可是該公司遲遲未搬走影印機及退還保證金,還寄帳單請邱小姐公司支付月租費。
Ans:
丘小姐公司所租用之影印機係為營業所用,依照法院前有判決,適用消保法,還是建議丘小姐至影印機出租公司之當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一、 對於一樓及地下室的住戶,因為有獨立之門戶進出,沒有使用電梯等公共設施,可否拒繳管理費?
Ans:
1、 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價值及使用效益仍然與大樓整體的外觀、結構、維護等息息相關,甚至提高整棟建物之交易價格,因此仍應分攤管理費,一樓未使用電梯的住戶,可建議管委會酌減管理費。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規定,未繳交管理費,經管委會催繳無效者,管委會可以上法院提出告訴。
2、 建議:如有租屋、搬家、大樓管理等相關問題可洽詢崔媽媽基金會。
十二、 林小姐抱怨樓上住戶的冷氣機水,滴滴答答的滴在她家遮雨棚上,不但造成污染,亦吵得她經常夜不安眠。
Ans:
1、 建議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環境保護局根據檢舉前往稽查、勸導、取締外,也會鎖定大樓,查看有無滴水現象。
2、 雖然「廢棄物清理法」並未直接規定處罰冷氣滴水,而是在該法第二十七條當中授權地方政府「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可以處罰,台北市環保局就是據此公告冷氣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要求冷氣機之冷凝水未經適當排水管道排除而直接或間接滴落地面,經勸導七日後仍未改善完成者依法處罰。若不符規定且又未限期改善,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三、 林小姐週年慶到百貨公司消費,百貨公司有買三千送三百抵用券之優惠,可是該抵用券有限定使用期限。
Ans:
依規定無償取得之抵用券,百貨公司可以限制時間使用,建議消費者及早使用完畢,以免超過時間不能使用。但若經由消費方可取得的抵用券、贈品券,可視為有價取得,雙方有對價關係,消費者得主張使用期限之規定無效。
十四、 甲君投資購買某企業之生前契約,買前約定可以自由買賣,數日後欲出售給親友,發現業者又增加了許多約束買賣條款,以致投資者有吃虧上當之感。
Ans:
1、 可以先參考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原則上契約之條款,不能有不利於消費者才對,否則可視為無效。另外更改、增加契約內容,要經甲乙雙方同意。
2、 生前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主。若以投資為目的購買,則不適用消保法,應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五、 李君搭乘外國航空公司的飛機赴國外訪友,在飛機上購買了項鍊一條,送友人當禮物,因為太小不合適,又攜回台灣希望能更換,不知如何處理?
Ans:
1、 各個國家的飛家是該國領土的延伸,所以在飛機上的消費,端視搭乘的飛機屬於哪個國家,再向該國辦事處提出申訴。
2、 也可向觀光局查問有無處理的案例。
十六、 王君在A停車場停車時,不慎踩到地上針頭,遭刺傷腳踝,王君懷疑該針頭有病毒,心生恐懼要求停車場業者負責賠償。
Ans:
依據消保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故消費者應即刻告知停車場管理員,並到醫院處理傷口,拿到醫生開的診斷証明,要求業者負起賠償責任。
十七、 就讀大學的李同學家住外地,日前客運業者,推出優惠券,李同學購買一整本的客運優惠票。但近日李同學搭車出示車票時卻被拒絕,原因是車票過期,業者要求因過期而不能使用,車票上印有兩個月的搭乘期限。
Ans:
根據「公路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已經違反消保法規定,現在不只禮券不能登載使用期限,依法「預售型」、「無記名」的客運票也不能限制使用期限,消費者如果有過去購買的車票上面 印有使用期限仍可以繼續使用,如果客運業者拒絕,則可向消基會申訴。
※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 目前消費者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時,一般是以信用卡或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等2種方式付款,其中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如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預定服務未獲提供等符合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特殊情形,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如消費者以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方式購買商品時,因為貸款契約存在於銀行與消費者間,與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間之消費契約,二者係各自獨立。未來消費者如發生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店家經營不善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等消費糾紛,消費者仍然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予銀行。如拒絕支付款項時,就可能因此發生逾期繳款的情況,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不良紀錄,影響個人信用。
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與遞延(預付)型商品結合之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權機制。即銀行與商店合作辦理遞延(預付)型商品之消費性貸款時,如果發生商店無法提供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借款人得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使用紀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只要經銀行查證該商店確實有經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主管機關認定歇業或其他經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敘明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等情形時,借款人即不需再繳納其申請停止繼續付款後各期未繳之貸款,或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金額。
三、提醒民眾,該機制並不溯及既往。另外,到商店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如一併有消費性貸款需求時,請注意商店所提供之合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是否已載明具有該項機制之相關條文,交易完成後亦請保留買賣契約、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紀錄等證明文件,一旦發生該商店倒閉情形時,則請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並檢具必要資料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付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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