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行政院會今天(12/6)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行政院會今天(12/6)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公平會表示,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後參加的傳銷商必定因無法找到足夠的人頭而造成經濟損失、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的罰金

  行政院長陳冲指出,隨著人際關係快速擴展,有必要立法規範傳銷組織。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原音)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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